上海交通大学通讯管理规定_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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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以下内容源自《上海交通大学通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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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教工住宅电话费补贴
1.正高职称教职工的住宅电活费补贴标准为每月27元。上述人员若放弃享受上述待遇,可以依据户名与本人姓名一致的《上海邮电电信费帐单》,用本人支配的科研经费,按实报销一部住宅电话市话费和国内长途电话费。
2.副高职称教职工可以依据户名与本人姓名一致的《上海邮电电信费帐单》,用本人支配的科研经费,按实报销一部住宅电话的市话费和国内长途电话费。
3.享受教职工住宅电话月租费补贴的正高职称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核定;副高职称人员名单由各学院(系)、直属单位核定,每年分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核定后通知财务处备查。
4.正高职称教职工的住宅电话月租费补贴,由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名单,在每年6月份、12月份分两次随工资发放。若选择用科研费按实报销一部住宅电话费,则不得同时享受月租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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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移动电话通讯费的报销范围与标准
1.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经学院(系)核准、报人事处认定后,可以用本人支配的横向科研经费、依据户名与本人姓名一致的《移动电话通信费收据》每月限额报销移动电话通信费200元;当月移动电话通信费不足200元的,按实报销。
2.学校辉煌计划认定的第一、二层次骨干教师及科研大项目负责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人事处认定(科研大项目负责人由科技处认定)后,可以用本人支配的横向科研经费、依据户名与本人姓名一致的《移动电话通信费收据》按实报销一部移动电话通信费。
3.上述可以享受报销移动电话通信费的人员名单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核定后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每次收到的核定名单,作为所属半年新增人员名单和下一个半年享受人员名单的依据。
4.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可用行政经费限额报销一部户名与部门负责人姓名一致的《上海移动电话通信费收据》移动电话通信费。限额标准为每部电话200元,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限额标准及报销门数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校通讯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5.在职书记、校长按实报销一部移动电话的通信费;在职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专职常委移动电话通信费每月限额标准为200元,以补贴形式在每年6月份、12月份分两次随20日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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