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 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_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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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

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范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信息,加速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提升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

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提供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登记机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予以确定,并进行公布。

登记机构可承接全省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业务,负责登记成果的材料审核、登记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成果评价之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科技成果报送程序如下:

(一)成果完成单位在线填写。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的网络平台在线完成账户注册后,选择登记机构,按要求填报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

相关材料打印成册,书面材料一式1份,提交登记机构进行书面审查。

(四)登记机构书面材料审查。登记机构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对审查通过的科技成果进行公示,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科技成果登记异议期。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调查处理由登记机构与成果评价(含验收)部门进行。

凡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

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无争议的科技成果,由登记机构发放“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依法制定全省科技成果信

第十九条

没有进行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具备被推荐参加省级有关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列入科技计划信用记录。

对于执行本办法规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在科技计划立项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不按要求在成果评价后进行成果登记而影响科技成果信息统计和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科技计划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度建设,明确成果登记工作的流程、要求等事项,并及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构对外公开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应征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登记机构进行跟踪监督,每年组织考核评估,定期公布新增的登记机构名单,同时公布因未通过考核评估、未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而不再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经成果评价机构确认,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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