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勤奋学习”助学金的规定_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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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勤奋学习”助学金的规定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心,鼓励、引导家境贫寒的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有为,提高学校“扶贫”资金的效益,经研究决定,我校从2012年2月起在经济特困学生中设立“勤奋学习”助学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特困生的确定
1、我校计划内录取的、家庭经济生活十分贫困的学生。
2、由学生①写出书面申请;②提交政府发放的、当年有效的特困家庭证明书的原件;③提交所住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证明;④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初审上述材料,并签定意见。将所有材料报教育处审查。
4、学校派人到学生家中核实后,向办公会汇报核实结果。
5、办公会研究确定该年度贫困学生名单、有效期一年。
二、助学金等次评定及发放办法。
1、初选:以每学期期末统考总成绩为准,以年级为单位,将学校审定的贫困学生排出名次。列年级前20名进入受资助的初选名单。
2、确定:列入初选名单的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及学生对其进行评价。日常表现在良好以上且无校纪处分记录的学生,可填写“勤奋学习”助学金登记表。交教育处复核,无误后,报办公会审批。
3、发放标准:①各年级的特困生按考试成绩的排名,1---5名发放800元,6---10名发放500元,11—20名以后发放300元。如果这些学生中有在全年级的成绩排名列前20名的,则嘉奖该生1000元。不重复发放。②特困生中属文体特长生的,按在该学期市级以上比赛成绩计发。集体项目比赛中,特困生为主力队员参赛,按团体名次计发。市级前3名、省级前5名发放800元,市级第4、5名、省级第6名发放500元,市级第6名发放300元。
4、发放方式:新学期公布名单及助学金等次,并贴喜报;教育处和班主任携学校给家长的喜报、助学金,送到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时间可以是暑假、寒假期间,毕业年级在离校前)。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中考第一志愿报考二中的且中考成绩列本年级前十名的学生,持有效特困证明原件,入学后一次性发放助学金3000元,以后每学期学校给予的资助,按上述一、二款规定执行。
备注:
1、自2012年2月起,在校学生中,除教职工子女和市教育局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学生包括上年度的给予减免学杂费的特困生,于新学期报到当天须按国家规定的所在年级应交学杂费的数额,交齐学杂费。
2、2012年2月执行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