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法_党代会代表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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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保障代表权力,发扬党内民主,规范代表提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甘肃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法(暂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以个人或联名 方式,用书面形式向县委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第三条代表提议的主要范围:
(一)对县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建议;
(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建议;
(三)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破解制约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重大难题的意见建议;
(五)对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六)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七)对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九)对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代表提议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提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撰写。
(二)代表提议以代表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署真实姓名,联名提出的应确定领衔代表。
(三)代表提议应一事一议,事由清楚,有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四)代表提议要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提议表,要求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第五条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提议的收集、审核、受理和交办等工作。
第六条提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朋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超出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职权范围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议的。
第七条经审核作为代表提议受理的,由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报县委同意后,交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办理。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牵头做好承办工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八条对经审核不列为提议受理的,由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向提议者说明情况,也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九条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议后,应尽快办理,及时向提议者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并报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提议应在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提议,应在期限结束前向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最迟须在6个月内答复。
第十条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代表提议的答复由承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发,并以党组织公文(函)的形式答复提议代表,注明承办单位联络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随附《代表提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第十二条提议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填写《代表提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并分别寄送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和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提议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
第十四条提议代表可以通过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了解提议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提议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提议代表的意见,增强代表提议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五条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议办理情况的督促、落实、综合汇总和归档等工作,每年将办理情况向县委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对提出优秀提议的代表、办理提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提议办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互相推诿、草率应付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