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_住宅小区火灾预防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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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___________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近期,我县部分地区私自销售,违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现象十分严重,给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和广播电视正常发展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立即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有关要求,本物业将于近期对小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通过各种方式发布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严禁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施工资格。安
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时,应当持许可证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五、凡本小区内,未经批准已经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一律自行拆除。
六、对逾期未自行拆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主,将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并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济宁市居民小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按有关法规没收其设施,并处以个人五千元、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业主要勇于同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揭发有关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举报电话:
泗水县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