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_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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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
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一批“民转刑”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通过这些人性化的“对话”、“补偿”,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了积怨,最终握手言和。加害人通过赔偿和诚心诚意的认错,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也从中深受教育;受害人通过人民调解,及时获得了民事赔偿,得到医疗费用,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司法机关通过人民调解,更是降低了司法成本。
三年来,我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对此类案件,我们在查清案件事实、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创新调解机制、提升调解技巧为重点,以服判息诉、提高案件调解率为目标,确立了“调解优先,少判多调”的案件处理原则,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庭前、庭审和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引导工作,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调解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从而尽可能为社会增添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通过调解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对执行不到位有埋怨而引发的涉诉访,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效果,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零申诉、零上访”。具体做法是:认真分析案件情况,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赔偿能力采用不同的调处方法,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矛盾。
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讲明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等相关法律依据,通过多次调解和释明法律规定,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避免了新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做好轻微刑事案件调解的体会和经验
在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开庭审理以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但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一方当事人,也要防止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或非法做法,迫使原告撤诉或迫使被告接受调解。
(一)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不同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所以我们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件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二)使当事人“懂法”
所谓使当事人“懂法”,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
(三)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只有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新时期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人品和职业道德。当前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官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既要承受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如何奉公执法、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会议及省、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好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尽
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因民事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引起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人民调解员主持“打人者”、“被打者”和解
刑事和解,在当前案件数量多、案情复杂的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人主持,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很难坐到一起商谈赔偿与和解,那么谁来当调解主持人呢?对此,范俊介绍说,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刑事和解主持人,这就与检察院的身份相冲突。为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将会由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即人民调解员担任主持者。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案件的整个调解进程、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依法审查。
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刑事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即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权利,并应解释刑事和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书审查后,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的,委托犯罪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文书材料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有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处罚。
委托人民调解、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2.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3.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5.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检察机关强调的是,对于抢劫、强奸、爆炸、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及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虽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均不适用刑事和解。
和解协议怎样才有效呢?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认定双方达成了和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3.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解疑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
和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经审查,是被害方不存在被暴力、或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规定。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花钱买刑”的说法,郑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
是‘花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e8uodbfqm2@sina.cn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嫌疑人是真实认罪,双方和解是真实的,特别才能对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律的有“刑事和解不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而被迫“和解”的情况,同时,还必须保证和解协议内容符合刑法、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