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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语文教学论文-论文网

语文教学论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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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教育论文网

这是一个浮躁的国界,少了圣贤,都希望能够培养一些真正的学术研究人才,并能起到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作用。那些重复学习、非法携带他人物品的人将受到严惩。学术上的不诚实,盲目重复,最终会有一天的灭绝。

论文查重的意义

从古到今,学术界论文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重复越来越多,可是却没有发现论文的原创性很重要。原来学习前人的经验就像站在巨人的肩上面来借鉴成果,可是巨人的肩只属于巨人。可以借鉴引用,但是不等于可以重复,论文查重是对学术的尊重是不允许重复,所以,论文查重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查重的要求

在学术论文的创作上,理智性的调查研究却很少理论性的文字却很多,论文的形式重复已经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了,缺乏很多深化的解析和讨论,学术论文重记录却没有重分析,重报告可是却不重研究,十有八就都相似,论文查重可以很好的'检测出重复率高的学术论文。

现在的文件都是真理,重复别人的说话,他们的研究论文之间没有重复太大,没有一点新意,HowNet阅卷是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重新检查不重复,千篇 一律的现象。有时,重复别人的学问可能会粗心大意,以致别人误解了它。测试自己的学科是找出你的问题的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为什么需要论文查重的重要性,希望对需要帮助的人,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以上的内容,应该会有一定的了解,为什么要论文查重,希望作者在写论文时候,能尽量的避免和网站上有重复的信息。

篇3:小学一年级教学反思小学一年级教学反思 – 找论文网

学习的过程,应该是学生积极参与、主动获取的过程。《识字8》里的5句谚语内容较深,学生不易理解,所以在学习这篇课文中,我以学生合作者的身份,和学生一起去感悟、去探索、去发现。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及认知水平,运用画一画、做一做、演一演、议一议、贴一贴、读一读等学习方法,让学生在乐于参与的活动中主动探究,自主学习,学习合作。在议中感悟句意;在读中积累语言、感悟语境;在说中训练语言;在评价中激活思维。创设一种言、色、声有机结合的教学情境,使全体学生主动、有效地参与教学的全过程。

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设创各种途径让学生自己去解决问题,通过生生合作,师生合作,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使知识的获得有自己体验的过程。通过多种形式的读和富有童趣的活动,让学生在画中理解词语。学生不仅领悟谚语的意思,学会读懂句子的方法,而且会对科学产生浓厚的兴趣,产生探索发现的欲望。

篇4:论文格式 毕业论文网

一、学年论文基本要求

1、每位学生论文选题应有所区别,不得几位学生选同一题目; 2、论文写作应注意主题明确、结构合理、语音流畅;

3、论文内容较为新颖,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的学术论文,需要引用时,应注明引文出处;

4、论文排版整齐,插图清晰准确,全文篇幅恰当,字数在5 000~8 000之间。  5、学年论文定稿及交稿时间为7月6日。 二、打印格式

1. 毕业论文的写作顺序是:标题、作者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2. 附表的表头应写在表的上面,居中;附图的图题应写在图的`下面,居中。按表、图、公式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3. 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严格按以下顺序:序号、作者姓名、书名(或文章名)、出版社(或期刊名)、出版或发表时间。 4. 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5. 字号:论文题目用三号字体,居中;一级标题用四号字体;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字体;页眉、页脚用小五号字体;其它用五号字体;图、表名居中。 6. 论文正文打印页码,下面居中。 7. 打印纸张规格:A4  210×297毫米。 8. 在文件选项下的页面设置选项中,“字符数/行数”选使用默认字符数;   页边距设为  上:3厘米;下:2.5厘米;左:2.8厘米;右:2.8厘米; 装订线:0.8厘米;装订线位置:左侧;页眉:1.8厘米;页脚1.8厘米。 9. 在格式选项下的段落设置选项中,“缩进”选0厘米,“间距”选0磅,“行距”选1.5倍,“特殊格式”选(无),“调整右缩进”选项为空,“根据页面设置确定行高格线”选项为空。 10. 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11. 使用软件:Microsoft Word 以上版本。(请参见附件样张)

三、学年论文装订顺序

1、学年论文封面(标准格式见管理学院网站) 2、指导教师评语(标准格式见管理学院网站) 3、目录

4、正文

5、参考文献

学  年  论  文

题 目

姓    名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日    期       年     月     日

学年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意见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班   级

(论文)题目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学年

评语

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标题三号

粗宋体居中

国有企业“错位”与非国有化问题

94市场营销  卢家茂   指导教师  蒋良揆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职能的重新定位,阐述了当今国企改革的最佳途径,…………。

空一行

关键词: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

Abstract: This paper relocates enterprise of country’s function…… Keywords:

四号粗宋体

1  一级标题

小四号粗宋体,无缩进1.1 二级标题

1.1.1 三级标题

国有企业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

表1   95年 ― 统计表

95年

98年

项  目

图1  增长趋势图

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既受产业性质所约束,又受国有企业的目标及制度优势所指导,…… 空二行

空一行

参考文献

[1] 李桂陵 《国有企业的规模及其演变轨迹》 中国经济出版社,

[2] 王平《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经济出版社,

篇5:小学语文怎么学

其一,语文兴趣的培养。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让学生自觉主动地学习,这是学习语文的关键。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我重在启发学生思考,以平等对话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使其主观能动性得以更充分的发挥,使其学习变为爱学乐学。学生上课积极主动回答问题,课堂效率高。

其二,多读多练,培养语感。

语文是一门语言,是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表达能力是语文教学的重点。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我经常以此作为教学重点来训练。但课堂时间毕竟有限,这必须靠生活点滴积累。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有的孩子读书能力差,这就无形地成为学习语文的障碍,所以读书能力的培养势在必行。在今后的语文教学中,我将重点训练朗读,希望家长配合。在家庭教育中,我恳请家长重视读说训练,并可以时刻注意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建议家长在用心倾听孩子读书的同时,给他一些掌声,一句鼓励,一份自信。假期中,您可以引导孩子预习新课,阅读儿童著作,或背诵古诗文时实践一下,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其三,勤于练字,认真书写。

古人云:“字如其人,人如其字。”不同的字迹,亦能反映出不同的人的性格和精神面貌。所以拥有一手好字,是语文学习的一部分。我建议学生可以练习楷书,可以临摹,久而久之的楷书练习,其精神与风格会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要给予扎实有恒的要求,让学生的意志受到了考验与磨炼。这也是这学期的教学重点。

其四,留心观察,写好作文。

三年级教学就是教孩子如何写好作文。的确,作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重视它,正视它。其实写好作文不难,但必须留心观察,把生活的点滴记录下来,融入自己的真情实感,组织好语言,汇集成篇即可。当然“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任何事说总是很容易,做起来就难了。本学期我刚刚接班,对学生情况不是很了解,重点培养了学生的字词及基础知识。并将鼓励他们每天或每隔一天写一篇日记进行练笔。作文水平有待提高的学生就要多读书,积累好词佳句,拓展知识面,不断充实自己,争取有大的进步。希望学生在保证课内学习的基础上多看课外书,在写作文时就会语言优美.生动.妙语连珠,这些都是因为阅读面广,知识渊博。希望家长可以重视阅读,假期中给您的孩子准备一俩本儿童读物,让他在知识的海洋里翱翔,平时也可把书带进班内,放在图书角里和同学共享.我相信您的孩子将受益终身.

其五,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生的学习习惯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本能。不同的学习习惯对于思维能力与语文能力的提高起着不同的作用。良好的学习习惯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有利于自学能力的培养。

小学生学好小学语文方法

一、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我们的思维要与老师同步。认真做好笔记。

二、温习与预习:下课或放学后,把上课做的笔记拿出来多加巩固。顺便预习下将要学习的课文,把不懂的字词、句子划出来,作为上课听的重点。

三、背诵:语文最重要的是靠记忆,背诵的重点就是老师上课划出来的重要词、句和文言文。

四、课外阅读和摘抄:在考试中,作文是一项占分最多的题。作文的分数直接关系到总分的高低,所以增加阅读量,摘抄量是很重要的。

五、考试技巧:我们在答卷时,尽量要保持卷面整洁,字迹工整会相应地得到一些印象分。看题一定要仔细,做完后尽量留时间检查一遍,千万不要马虎!

篇6:小学语文怎么学

1、预习与复习的习惯。

2、勤于思考与全神贯注的学习习惯。

3、参与课堂学习活动的习惯。

4、多动脑,勤动手的习惯。

5、大胆发言,敢于质疑问难,敢于表达自己见解的习惯。

6、独立完成作业与自我评价的习惯。

7、 课外阅读的习惯。

篇7:论法院内部监督/毕东升法律论文网

论法院内部监督/毕东升法律论文网

论法院内部监督

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行政监督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存在,如美国法院有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巡回司法委员会;德国法院有院长以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的监督(见《德国法院组织法》、《德国法官法》);台湾有司法院和法院院长的监督(见《台湾法院组织法》)等。而且这种监督并非只是被动进行,也有主动进行的。针对裁判存在的错误,由行政监督提起审判监督的做法在国外、特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不同于院长、庭长,是单纯的行政监督者,但其监督的性质、方式、内容,与院长、庭长并无实质差别,不过是在院长授权下,代表法院最高行政监督者――院长,专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罢了。由于监察部门没有审判职责,从而使其与审判监督庭等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审判组织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如前所

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篇8:律师袍能代表什么?/高军法律论文网

去年,我国对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那种类似军警的制服、肩章和大沿帽,采用法官袍和西式制服佩戴胸徽的两款新式法官服。从去年5月1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开庭审案时必须穿着法官袍。尽管穿上法官袍仅是一种形式,它并不能直接的必然的保证司法公正与防止司法腐败,但象征着国家司法权威的法官袍的推行还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而且也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的赞同与许可。

可能是受法院系统推行法官开庭时统一着法官袍做法的影响,全国律协随即考虑制定律师出庭时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10月18日司法部批准了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律师出庭时将穿上统一的律师袍,佩戴律师徽章。虽然在律师界人们对之褒贬不一,但据全国律协有关同志讲,对于推行律师出庭统一着律师袍的做法,全国大部分律师是持赞成意见的。姑且不论这位同志所讲的有没有调查统计的根据,也不论全国大部分律师是否真的持赞成意见,笔者思考的问题是律师袍的推行真的有必要吗?它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吗?

赞成推行律师袍的主要观点是,目前在全国,律师出庭时着装不一,已严重的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庭审的庄重与严肃性以及律师职业的形象,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要求律师出庭统一着律师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没有统一着装,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在出庭时着装是得体的。其次,律师穿袍与法官穿袍之间实际上并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并不是说法官穿袍了马上律师也要跟着穿袍,而且,律师穿袍也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形式正义。因为法官穿袍象征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官在开庭时都是穿袍的。而律师是否穿袍则更多的是由一个国家的传统和习惯所决定。因为,即使是在十分讲究法庭仪式的普通法国家,虽然法官出庭均着法官袍,但由于传统与习惯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普通法国家的律师出庭时都穿律师袍的,例如在美国,律师出庭虽然未着袍,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律师这一职业的公众形象与律师作用的发挥,也丝毫不影响美国是全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的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

另外,在中国,无论南方与北方、东方与西方、城里于乡间,无区别的统一推行律师出庭着律师袍的做法既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实行。例如,南方与北方的气候迥异,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在南方的夏天时,律师穿上质地不薄的律师袍坐在没有空调的法庭里,以及在北方的冬天时,律师里面穿着厚厚的衣服,外面鼓鼓的套上一件律师袍坐在没有暖气的法庭里的情景,律师感觉会怎样?(有鉴于此,及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袍穿着的有关规定后,随即又作出了基层法院法官审案可不着法官袍的变通规定。)又如,就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律师及城里与乡间的律师相比,东部经济比较发达,西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城里人的观念相对比较开放,乡间的人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无区别地统一推行律师袍,对东部律师来说,几百元一套的律师袍算不了什么(据人民网公布的消息,这种新式的律师袍现初定价格为375元每套),但对西部有些律师来说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外,对城里人来说从观念上会较快接受律师袍这一新生事物,但在乡间的法庭里,穿上律师袍的律师会不会像动物园里的怪兽一样受到群众的围观还很难说,更惶论能有助于庭审气氛的庄严和肃睦了。

那么,这里我们应该严肃地思考两个问题,即律师的形象靠什么树立,律师的威信从什么地方来?

目前,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下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我国,要做一名专职律师他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前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然后,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后方可申领执业证,领到执业证后,他(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并可以独立办案。但这时作为律师的他(她)却一无所有,失去了工资和福利,失去了铁饭碗的他(她)需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赢得劳动报酬。作为律师,他(她)没有任何权力,律师是民间人士而不是行政官员,他的执业权利是靠法律来保障的。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作为本应是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义务性规范却占了绝大多数,无怪很多律师将其戏称为律师管制法。再拿刑事辩护来说,刑事辩护从本质上来讲是一项对抗激烈,能最充分发挥地律师的才智与展现律师的风采,也最容易使律师一夜成名的一项诉讼活动,对各国的从业律师均有着巨大的诱惑。但在中国,愿意代理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却不多,因为在中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实在太大了,辩护律师承担着几乎无法承担之重。因此,有的律师干脆直接宣称不代理刑事辩护业务,甚至有的律师事务所竟将不得代理刑事辩护业务作为本所律师的执业纪律来加以规定!代理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与恐惧来处处小心,因为前车之鉴就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仅一年多的时间内全国就有一百多名律师以涉嫌伪证等各种罪名被抓(结果证实绝大多数错抓)。辩护律师因刑事辩护而自身尚且难保,那么要求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在痴人说梦吗?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律师的一大悲哀,既是对法制的嘲讽也是对律师这一职业形象的亵渎。修改后的《刑法》 “创新”之一就是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这是专门针对律师的,而对公检法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该法却没有作出相对应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明显的立法歧视。又如《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一至两人为辩护人但却对公诉人出庭的人数没有限制,它规定了在庭审中辩护人如向被告人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而公诉人讯问则无须征得许可。再如,在调查取证方面,《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须经证人的同意,向被害人一方取证须经检察机关或法院的许可并经被害人一方的同意方可进行。但同时该法却并未规定在证人不同意或检察机关、法院不批准或被害人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何救济的办法。因此,这种所谓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不完整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实现的。但与之相对应的是,依照该法的'规定,这些人均有向公检法部门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拒不作证,则有相应的国家机器来强制其履行作证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如向公检法部门故意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规定,在庭审中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辩护律师如违反法庭秩序将受到诸如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但却未规定在同等情况下公诉人如违反是否应受到处罚。本来无论按照法理还是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法官入庭时全场都应一致起立,这是一国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往往会发生作为公诉人的一方不起立的情况,因为作为公诉人,法律赋予他有着法律监督的大权(当然这种法律监督权是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还是作为检察官个人所享有的

职权在法理上还值得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也是需要通过检察官个体来实现的,更何况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公诉人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地将其视为自己的职权甚至权力的),公诉人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特殊身份往往甚至会使法官也惧之三分。《刑诉法》也没有规定控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司法豁免制度。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本应是力量平衡的控辩双方的力量却变得如此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律师高质量地无后顾之忧地辩护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来说无异是“索我于枯鱼之肆了”。

另外,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远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之国之旅才刚刚开始,如今包括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普通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在对律师的认识方面都普遍地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有些领导干部和公检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和开脱罪责和专门同公检法部门过不去的,有些公检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特权思想严重,将法律赋与其的职责当作权力,根本丝毫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对律师趾高气扬发号施令。人民群众在需要律师时会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但在不满意律师收费时则将律师说成是专门乘人之危谋取钱财的唯利是图的小人。在影视作品中,对律师的认识也同样存在着普遍的误解。有一部以律师为主角的电视剧,其中一个剧情讲的是一位女律师为她的当事人代理一宗离婚官司,她的任务是为她的当事人争取对小孩的监护权。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为作为小孩母亲的对方的伟大的母爱所感动而在庭审中故意输掉了当事人委托的官司。这位律师的行为实际上严重违反了律师伦理,但这部作品竟是将其作为正面形象来宣传的!在我国的这类作品中,在关键时刻,对律师来说,几乎最终总是社会伦理战胜律师伦理。如果律师伦理战胜社会伦理,那么这名律师的公众形象必然是反面的,将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唾弃。这充分地表明了人们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误解有多深!培根曾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在现代中国,公众对律师的作用与形象却是如此的定位,实不能不能说是一大悲哀。加上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和人治传统残余以及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种种不尽合理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以权代法、以权代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作为律师你辩你的,作为法官我判我的等种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律师执业因此而变得阻碍重重,这就使得律师的作用根本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连原本相信律师的当事人也开始不得不怀疑律师的作用及这种司法法制度的合理性,转而相信打官司不如打关系之说了。而对一些律师来说,在经历过一次次的挫折与打击后,转而会认为,既然现状就是这样,自己无法去改变它,那倒还不如干脆就浑水摸鱼及时地捞点钱今朝有酒今朝醉算了,作为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社会的及政治的使命感都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中国近代从洋务运动到戊戌维新然后再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发展的历史表明,近代中国人对西方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器物到制度然后再到思想文化的这么一个由表及里的不断深入的过程。事实上,相对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及思想意识等方面来说,律师袍代表着也仅仅只能代表着最低层次的器物而已,在以上的这些法律设计、制度设计、特别是公众思想意识等方面的问题不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开庭时就是穿上律师袍又能怎样呢?穿上律师袍的律师们是否会觉得身上的律师袍有几许沉重甚至滑稽,而身着律师袍的律师们的心底是否会有几许无奈与悲哀呢?

作者:高军 ,史学硕士,曾任出版社出版策划 、晚报法制版记者、编辑、现任大学法学讲师、兼职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 邮编:516015

篇9:公证法浅谈/奚正辉法律论文网

公证法浅谈/奚正辉法律论文网

公证法浅谈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公证法》对现有的公证业务进行了总结,并以两个条文进行归纳,第十一条是传统业务或者说是主要的业务,第十二条是新型业务或者说是其他业务,通过列举,对公证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笔者认为把公证业务以两个条文进行区分规定不是非常必要,而且在法律层面列举公证业务的具体范围,是否有这个必要呢?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在公证法实施后,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先向公证处申请更正或撤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篇10:浅谈法官现代化/隋美玲法律论文网

浅谈法官现代化/隋美玲法律论文网

浅谈法官现代化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隋美玲)

引言

法官是一个神圣而古老的职业,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法官是现实社会中唯一的一个操纵生杀予夺之权的人,他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一对夫妻是否能继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可以决定你祖传的房产是否被作为“钉子户”而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行使如此重大的权力者,如何才有让老百姓产生信任感?

在司法文明发达的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极大的声望。在今天的中国,我们的法官刚摘下大盖帽,穿上法袍,用上法槌,在人们心目中把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看法还没有完全转变。我们只是向现代化的门槛里迈进了一只脚,法官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对法官现代化理解。

实现法官现代化是我国的形式所需

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地位太低,收入太少。的确,在目前来说,法官的地位与收入和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在国家干部中没有什么特殊地位,只不过在提起“公检法”、“政法部门”时觉得权力较大,比一些“清水衙门”显得重要一些。因此我国的法官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起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差距悬殊。我国法官待遇低是不可否认的,这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不容回避的是,现在有些法官的素质的确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但这决不能全部归因于法院进人把关不严,而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第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五大才提出来的,法学的繁荣是在此之后的事。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法制不健全,制定的法律屈指可数,法学理论也远没有现在这样繁荣,所以,就专业知识来说,经过并不太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之后,普通人胜任法官职位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大量复员军人进法院不但没有给社会带来什么混乱,反而是顺理成章的事。第二,以前的社会纠纷较少,法院的任务远远没有现在这么繁重。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经济运转都是通过国家计划完成,经济主体主要限于国营企业。出现纠纷之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就解决了。同时,私有制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的承认,人们的权利观念、诉讼观念也没有现在这么强。民告官的案件(行政诉讼)少之又少,“一元钱官司”更是闻所未闻。法院的任务除了刑事审判外,主要是解决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就能够解决。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走进法院的法官,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专业素质的确偏低。现在新法律不断出台,新理论互相争鸣,新类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即便是认知能力很强、法律科班人不下一番功夫,也难以全部掌握。当时进法院的人,绝大部分没受过专业的教育,只是依靠自身知识积累和经验来处理(诚然,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也值得检讨,受过高等教育未必能成为优秀法官),再加上错过了最佳的学习年龄,能够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的法官也属难能可贵。现在法院内年龄较大的法官承受着社会上种种诟病,其实,他们也很无辜。和西方比起来,中国法治落后是全方位的,不仅是法官的地位和素质。在十七世纪英国大法官福蒂斯丘爵士即赋予法律职业以神秘性,主张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一个法官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才能掌握法律知识。今天,法院已经很少招收复转军人,随着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招收法学院学生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法官的素质问题方面,只能说理论走在了实践的前面,如果查找法官素质低下的原因,只能向历史追究责任。

法官素质偏低是历史造成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随着法治文明的发达、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社会纠纷的出现、法律、法院和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地位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法官这个职体团体的素质也亟待提高,法官现代化成为形式所需。

法官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为了提高综合国力,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官现代化也是服务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大局,最终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尽善尽美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法官现代化究竟为法官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本人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一、法官独立是法官现代化的保障。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当我们思考或设计我国法官制度时,法官独立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必须明确的问题。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司法权作为一种摆脱王权控制的独立权力获得了宪法的承认,司法独立与分权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现代分权原则的创始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明确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提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无论是从法官职业的本身特性或是从法院审判独立与法官个人独立的关系而言,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其一,法官个人独立是法官职业和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的要求,我们知道,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和军队的活动,它强调的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即法官需要具备独立人格。因为法官行使职权并不是仅仅集中在最后的判决,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法庭上对诉讼过程中一些需要确定的事项的决策,如果法官对诉讼过程中随时需要作出判断的事项不能独立进行决定,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也会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除此之外,审判还是一项讲究亲历的活动,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言词、证人的证词都需要亲自听取和分析,并作出判断,同时还要求法官对整个诉讼都自始至终地参加,对证据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在我国,承办法官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时,为了防止出现错案追究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审委员讨论决定,或者再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官的独立性。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公正的做出判决。我国法官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对行政级别低的法官的领导或影响,要求下级法官对上级法官的服从和依赖,这不利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直接、独立的判断。这也是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一些最基本的证据都不认证的深层次原因。其二,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性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审判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抽象的,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如法官个人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就毫无意义。

二、法官专业化是实现法官现代化的条件。关于法官的专业素质,英国法官柯克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他在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可否亲自坐堂问案争辩时说:“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力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

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1]这段话成为英美法系中对法官专业化的要求。而美国学者梅里曼却这样评价大陆法系的法官:“法官不过是一种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们出席法庭仅是为了解决各种争诉的事实,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寻找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们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的操作者,法官本身也与机器无异。”[2]比较了以上关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专业性的两段经典论述,那么法官现代化对法官专业化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呢?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统治性地位。在“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制度下,法官在形成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之外,对事实的判决主要是由陪审团完成的,而对陪审团成员却要求其没有法律背景。中国法官的职能与此相比有些不同,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仿佛居于次要地位,或者说适用法律比认定事实更为简单。这样看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仅仅是认定事实,那么就不能说法官是一种专业性的职位,因为认定一件事实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完成的。但是在我国,法官对法律发展的确起不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尽管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这种司法解释的权力只是集中中最高法院手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适用法律的机器”[3]。

在大陆法系,并不像梅里曼所说的`“法官本身也与机器无异”[4]。法官不但具有专业化水半,而且这种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历史的考察,这一点就会发现,因为传统的法院录用了法学家,所以人法院就由学识渊博的人组成。即使在意大利,这大概也是法学家逐渐把公共权力掌握在手中之后的事。”[5]

法官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官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在具备了独立性和实现专业化后,现代化的法官还应具备以下素质:

1、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对于法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的服从对象。法官必须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视法律为第二生命。法官必须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适用法律。这种方式就是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就是必须忠于法律,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来说理和裁判。除非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服从上级,也不应服从其他机关组织或团体和个人。司法权威根本上来源于法律的权威。为保障法律权威,法官应当遵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来审判每一个案件,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忠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2、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其性质了法官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在裁判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应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目光不应该有斜视。法官中立使法官不仅能切实地主持正义,而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正义。如果在诉讼中,法官不能显示其中立性,就不能使冲突与矛盾得到公正解决,不可能使纠纷通过诉讼而划上句号,社会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将继续受到干扰。

3、现代化的法官应当知识渊博、善于研究。高深渊博的法律知识,是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一名法官,仅凭满腔热情、一身正气是难以实现公正裁判这一目的的。那么,靠什么才能理清错综复杂的案件?靠什么才能识别扑朔迷离的案情?回答只能是这样的:理清和识别错综复杂的案件、案情,靠的是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做到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甚至可能出现由于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而让罪犯逃脱法眼、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我们不能不把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质而常抓不懈。

同时法官要善于研究,不断钻研,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在理论创新方面,实务界往往落后于学者,甚至在审判方面,也受到学者的严重影响。不可否认,大陆法系法官的成长是与学者的贡献分不开的,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时期,法学家便以积极的姿态登上舞台,并且一直传承下去。这也是学术独立精神的体现。但是,法官们也不应忽视自己的贡献,毕竟,法官时案件的见证人,是疑难问题的目击者,最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也最能够听到社会的呼声。但是在一些前沿问题上,总是学者最先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最终争论一番后,法官再依据结果权衡案件的判决。学者的争论理应只对法官形成间接影响,因为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学者的观点,具有采纳不采纳的选择权。但有时学术太过于自由,直接影响个案的审判。现在传媒发达,在案件出现之后,判决之前,编辑记者们喜欢找法律专家做点评,这本也无可厚非。但公众并不把种点评当作学术讨论,而是当作案件应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舆论大造声势的条件下,媒体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法官判决。甚至有的学者公然与法官争夺话语权、审判权。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涌案中,在锦州中院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十几名京城学者联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直接将学术讨论延伸到个案审判中,结果辽宁高院受其影响,二审改判死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学者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但法官们不妨反思一下,为什么学者的法律意见书会起到这么重要的作用呢?追根溯源,是法官的理论水平较低,长期以来过分依赖于学者的法律解释,过于迷信权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法官的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进一步要求法官的专业水平能达到一定的高度,即能达到所谓的学者型法官的程度。

4、现代化的法官应技能高超、品德优良、经验丰富。法官是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特殊群体。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职业伦理道德修养,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他人和影响他人。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的最主要的主体,就应始终以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终生追求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官应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职业性、终级性和公平优先性等特点,而法官是司法权的主要行使者,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中运用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内心信念,居中裁判。法官的社会职责主要是通过审判案件来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和纷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力求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良好或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

守。试想,如果让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不久,还未成家的年轻法官,负责审理离婚案件或家庭纠纷案件,他(她)丝毫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体会,他(她)除了机械地运用法律外,还能做什么,又怎能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当事人又怎会对他(她)的裁决结果信服呢?一个没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在办案中又怎能把握时机适时进行调解或妥善处理那些突发事件呢?法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品性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磨炼,不断培养,要经过多年的熏陶和积累,才会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一个职业伦理和道德素养尚不高的法官,又怎能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神呢?

结语

以上所述是从单纯的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现代化作出的一点分析,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官现代化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是与我们的现实社会相联系的,古罗马谚语云:“有社会斯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总是与特定社会的历史、结构以及文化传统密切关联的。因此法官现代化建设会遇到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成,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但更需要我们对改革可能甚至必然产生的代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沿着法官现代化建设道路坚定的走下去,实现法官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跨越。

篇11:德国司法考试一瞥/吴越法律论文网

吴 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德国的司法考试严格上讲应称为“州法律考试”。换句话说,德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因为德国实行联邦制,而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属于各州的事务,因此各州也有权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试制度。每个州的司法考试举行时间、考试内容的范围以及报考要求可能彼此不同。当然联邦法律对司法考试也有原则性的要求,以防止各州的司法考试差距太大。例如德国的法官法对德国法官的专业素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实际上对司法考试规定了框架性的条件。各州则根据联邦法律的原则要求实施条例。因此,只能就各州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作简单介绍。

一、报考条件与两次司法考试的内容

在德国,只有经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在大学的法学系经过大约五年半的学习之后,大学的各门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均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不过,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要通过至少7个学期的专业学习,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没有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例如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基础知识考察为主,考试范围以必修课为主,即民事法律、公法(主要是宪法与行政法)以及刑法。当然,有关的诉讼法,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在考试范围之列。

原则上,学生有两次机会参加司法考试,即如果首次参加司法考试没有通过,则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法学专业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必须进行实习。实习生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条所实习,实习时间大约为两年。实习合格者,才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以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为主,在考试范围上与第一次司法考试基本相同。同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

在德国,大学教育实行学术与科研、教育自由原则,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教授为中心的。法学院的任务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至目前为止,法学教授并没有义务在大学教育中就为学生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老师教的与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内容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此外,由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学生在准备充分之前,不能冒然参加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也就应运而生。司法考试辅导班一般都是私人组织的。因此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就必须交纳辅导费。授课的老师主要也不是大学的法学教授,而是具有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例如律师。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班培训,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机会大大提高。但是尽管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还是不高。据说,大约70%到75%的考生能够一次性通过考试,有的州的.比例更低一些。

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尤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4月通过一项法案。按照该法案,从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换句话说,德国希望将来的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律师,以迎接国际化的挑战。在这个基础上,司法考试的组织相应作了调整。从20起,大学的法学院也将承担一定的司法考试任务。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的成绩中30%将成为司法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相应地,州的司法考试成绩的70%计入总成绩。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的大学法学教育要从以灌输法律思想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主。

三、司法考试的作用

德国司法考试的作用在于,州的司法考试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淘汰机制。因此,它基本上保证了只有合格的法律学生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事实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大学低年级就得考虑如何为将来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它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也为司法部门录用合格人才提供了标准,从而避免在人事方面不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考试制度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载年10月23日法制日报及该报网络版)

篇12:小学语文教案

【教学要求】:

⒈关于城市别称的字词句练习。

⒉写好左边有撇的钢笔字。

⒊读读背背成语和名句。

⒋口语交际——说笑话。

⒌学写毛笔字——斜捺和平捺。

【教学时间】:三课时

第一课时

一、教学第一题:学用字词句

⒈第一部分

⑴读题:弄清题目的要求。

⑵自由读城市的名字及别称,不认识的字自己查。

⑶指名读,注意纠正字音。

⑷你了解哪个城市,能说一说吗?

⑸连线。

⒉第二部分

⑴读题:明确题目的要求。

⑵自由选择做题。

⑶小组学习:交流所写的答案,讨论。

教师巡视指导,回答学生提出的疑问。

⑷完成全部的练习。

⑸指名说说填写的内容,纠正。

⒊第三部分

⑴小组学习:介绍交流,你还知道哪些城市的别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别称?

⑵小组汇报。

⑶练习:写写城市的名称和它们的别称。

二、教学第二题:写好钢笔字

⒈认识要写的字。

⒉读一读“小小建议”:右边的撇要注意和左边的笔画相互穿插。

⒊学生仔细观察,比较每个字左右两部分的大小比例及在田字格中的位置。

⒋这三个字怎么写才好看呢?指名学生说。

⒌教师在黑板上的田字格中示范写。

⒍请学生描红、仿影,提出明确的要求:笔笔入目,看准每个部件在田字格里的位置。

篇13:小学语文《假如》教案

一、教材分析

《假如》是一首儿童诗,借助“马良的神笔”,表达了对小树、小鸟和残疾人发自内心的关爱。它从独特的儿童视角展开,富有深厚的情感积淀,具有强烈的感染力。

二、学生分析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每一位儿童都是一名诗人。”我们应当看到,儿童与诗歌有着紧密的血缘关系。作为教师,应当积极引导,让学生感受到学习语文的快乐。

三、学习目标分析

1.知识与能力目标:会认“良”等九个字,会认会写“寻”等八个字,培养学生的识字写字能力。

2.过程和方法目标:通过自主、开小火车和游戏等识字方法,提高学生的识字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使学生把课文读正确,读流利,读出感情,并且在读中有所感悟和生成。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有关爱他人、关爱环境、关爱生活的美好愿望,并向往和追求美好的事物。

四、学习重点分析

1.识字和写字

2.通过多种形式的朗读,从而对课文有自己独特的感受和体验

五、学习难点分析:

读悟结合,理解文意。

第一课时

一、作业导入,创设情境

1、前置性作业:

的北风

()的谷粒

()的地方

()的朋友

()的身体

()地成长

()地哭泣

()地等待

()地奔跑

()地游戏

2、、课件出示:

师:小朋友们真棒!你们听过《神笔马良》的故事吗?谁能把这个故事给大家讲一讲?

(学生讲述故事,老师可以及时补充或纠正)

3、提问引入:马良用神笔做了些什么吗?(指生讲一讲)

4、师:是啊!马良得到了他梦寐以求的神笔,为穷人做了很多好事。假如文中的小作者也有一枝马良的神笔,他会做些什么呢?今天,我们学习23课《假如》。(板书课题)

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识字教学

1.请学生自由读课文,

出示要求:

(1)画出生字、词语;

(2)想一想,假如有一支马良的神笔,小诗人会做些什么呢?

2.出示难记字的生字卡片,让学生通过熟字加熟字的方法,或熟字加减偏旁的方法来记字。生字卡片:健康、哭泣、缩着、寻食

分别找到含有“健康、哭泣、缩着、寻食”的句子,练习朗读。

(1)让小树在冬天也能快活地成长,不会在寒冷的北风里缩着身子,轻轻叹息。

(2)鸟妈妈再也不用到遥远的地方去寻食,让小鸟呆在家里苦苦等待,饿得哭泣。

(3)我一定给不幸的朋友西西画一条好腿,还他一个健康的身体。

3、师配乐朗读课文。

4、生自由朗读,要求

(1)练习把课文读正确,读通顺;

(2)想一想,假如有一支马良的神笔,小诗人会做些什么呢?

5、请四位同学读一读这首诗,每人一小节,其他同学要认真倾听。想一想,

假如这位小诗人有一支马良的神笔,会做些什么呢?

6、生生评价,完成练习:假如这位小诗人有一支马良的神笔,会画()给(),画()给(),还会画()给()

7、全班交流。

三、读悟结合,体验情感

1、1.学习第一节:

课件呈现:图1:一棵光秃秃的小树在寒风中独立。

(1)创设情境,品词悟读。

师:为什么要给窗前的小树画太阳呢?你们看这就是寒风中,窗前的小树,你们仿佛听到了什么?仿佛看到了什么?你们能表演一下小树吗?(全体起立,来表演一下小树吧)(再次开课件)!“小树小树,现在你感觉怎样?你想说些什么呢?(太冷了)(全体学生亲身体验:学生“缩着身子、轻轻叹息”

师:带着这种感觉读这句话?(小树在寒冷的冬天里,缩着身子、轻轻叹息(用逻辑引读的方式,让学生读出感情)

师:小树小树,现在你最需要的是什么?(阳光、温暖、帮助、关心)师:小女孩看见了小树,给小树画了什么?(红红的太阳)

课件呈现:太阳图整节诗

师:还可以说什么样的太阳?(指名拓展)红红的太阳升起来了,照在小树身上,(学生做伸展的运动)小树小树,现在你感觉怎样?想说什么?现在是怎样的一棵小树?相机板书

师:有了太阳,小树还会缩着身子,轻轻叹息吗?(指导朗读:不会在寒冷的北风里,缩着身子,轻轻叹息)想一想,该怎么读好这个句子?(指名——齐读)

(再出示:让小树在冬天也能快活地成长,不会在寒冷的北风里,缩着身子、轻轻叹息,再读)

(2)朗读整个小节。

师:看到小树那么高兴,小女孩的心情怎样,你们呢,让我们带着这种快乐的心情读这节诗吧!。

2.学习第二节。

师:读得真好,老师仿佛看到了一棵棵快活成长的小树,接着小女孩又用神笔做了什么事?课件出示:小鸟等妈妈图

并配上文字:小鸟呆在家里苦苦等待,饿得哭泣

(1)你看,图上都有谁呢?多可爱的小鸟啊!鸟妈妈为了不让小鸟饿肚子,一大早就到很远很远的地方去寻找食物了,想象一下,鸟妈妈会去哪些地方找食物呢?(指名2个说),鸟妈妈离家越来越远,越来越远用课文的话说就是(在想象说话中明白“遥远”的意思)(指导朗读“遥远”)

(2)苦苦等待:你看小鸟在家从早上一直等到了天黑,鸟妈妈也还没有回来,小鸟伤心得流下了眼泪,小鸟小鸟,你现在想说什么?(指名)像这样等了很久很久,心里又担心又难受,就叫做“苦苦等待”(生读——指名——齐读)。

师:现在的小鸟是只怎样的小鸟?(指名回答)相机板书:饥饿的小鸟

(3)带着这种感受,读这句话。(学生感情朗读)师:小鸟,小鸟现在你最需要什么?(谷粒、米饭、面碎)课件出示:谷粒

整节诗

(4)小女孩又用马良的神笔给小鸟画──(生:谷粒)

师:有了小女孩画的谷粒,小鸟吃得饱饱的,再也不挨饿,还有鸟妈妈陪着呢!小鸟现在你觉得怎么样?(指名)师相机板书:(快乐的小鸟)

(5)小鸟们,让我们带着这种快乐的心情,男女同学来比赛读这节诗吧!

3.学习第三节。

课件出示:西西坐在家里图

并配上文字图:他只能坐在屋里,望着窗外的小鸟和飞燕.

(1)师:同学们,你们看课外活动,同学们在操场上( )、()他们多高兴啊。你们喜欢做游戏和体育活动吗?说说你最喜欢做什么游戏或体育活动。

(2)师:看课件图谈话:我们都有健康的身体,可以在操场上奔跑,可以和小伙伴一起做游戏,可西西怎么了?他只能坐在屋里,觉得西西怎么样?课文里用哪个词来形容西西?(不幸)你为什么觉得他可怜?除了这些,西西还想去做哪些事情?(指名回答)

(3)师:西西想做的事,他一件也不能去做,心情怎么样?

(设计意图:在换位对话中,学生走进文本,感受到没有一双好腿的西西的痛苦,产生了要帮助西西,还西西快乐的强烈愿望。情感熏陶和人文渗透水到渠成,对学生的精神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4)师:原来西西也和你们一样有一双健全的腿,可一场意外的事故,使他永远不能站起来了。西西心里该多痛苦啊!女孩读懂了西西的心。课件出示:有好腿的西西图

出示整节诗

(看图说)练习句子:西西有了一双好腿,他终于可以(),可以(),可以(),想做的事情都能去做了。西西心里多()、()、()。(师相机板书)

(5)品读:在操场上奔跑,在草地上游戏)西西,你这么高兴,你想对小女孩说什么?(谢谢)小女孩,你帮助了西西,看到西西这么快乐,你的心情怎样?看到西西那么开心,我们也一样开心。让我们把真诚的祝福送给西西。(小组赛读)

齐读——指导——再读(在师生评议练习有感情朗读)

4、指导背诵,选出你最喜欢的一节背下来。

四、联系生活,拓展延伸

出示百度搜集的图片:

1、师:现在,老师也给你带来了一位朋友。她的名字叫“海伦”,她出生不久就双目失明了,还成了一名聋哑人。但她后来却克服了身体的缺陷,成了著名的作家。假如你有一枝神笔,你会怎样帮助她呢?(全班讨论)

2、师:请大家看图,这里是什么地方?(一望无际的沙漠)。假如你也有一枝马良的神笔,应该怎样改善这里的环境呢?(全班讨论)

3、这是山区失学的儿童,假如你有一枝神笔,应该怎样帮助他们?(全班讨论)

4、师:来,能写的小朋友呢,把你的想法像书上的格式写一写。

5、抽学生上台展示。

五、指导书写

1.复习要写的字。记住字音,认识字形,扩词、用词语说句子。 2.小组交流。

师:你是怎样记住这个字的?哪个字容易写错?哪个字不容易写好?3.指导书写。重点提示:

哭:两个“口”大小要适中,不要漏写最后一笔“点”。双:左边的“又”写得稍窄些,捺变点。

六、总结

师:如果我们也有一枝马良的神笔,我们会画很多东西给需要的人。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就会变得更美好。

篇14:小学语文教案

一、 谈话导入

同学们你们喜欢做游戏吗?我们一起来做一个体验生活的小游戏好吗?老师这里有些枣谁想尝一尝?(我)老师有个好办法,给我们每个同学发一个,大家都尝一尝。现在拿起我们手中的大枣我们一起吃,先(咬一口),然后在嘴里(嚼一嚼),接着把枣核(吐出来),最后把果肉(咽下去)。教师随机出示动词。味道如何?(甜、酸)

(1)谁来读一读

生:咬 嚼 咽 吐

(2)再细瞧瞧,这些字和什么有关系?

生:这些字和嘴有关系。

师:我们把这些表示动作的词叫做动词。

(3)如果我们手中的这个枣不咬也不嚼,你还有什么方法把它吃下去?

生:吞下去。出示吞

师:吞下去会有什么滋味?

生:什么滋味都没有。

师:谁有好办法记住这个字?

生:一口气把天都给吞啦。

师:一个大大的枣不咬也不嚼,吃不出什么滋味,这就是《囫囵吞枣》。伸出食指和老师一起写一写。

二、讲授新课

1、(1)自由朗读课文

温馨提示:请同学们借助拼音大声的、自由的把课文读正确、读流利,并把你不认识的词语画下来。

师:有没有不认识的字词?老师筛选了一些字词,我们和他们见见面吧!

(出示)梨、 枣儿 、枣核

牙齿、、脾胃、肚子

囫囵吞枣、若有所悟、两全其美、前仰后合

过渡:词语是组成文章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读懂了词语才能更深刻的理解文中的内容,让我们默读课文,找一找有关这些词语的句子,并画下来。

(2)默读课文画出有关这些词语的句子。

(3)指名朗读。

过渡:老师从你们读得句子中选出了一部分主人说的话和年轻人说的话,让我们一起来读一读吧!(出示)

2、(1)男生朗读主人说的话。

(2)女生朗读年轻人说的话。

我们先来看看主人说的话。出示

(3)同桌互相读一读,竖起你的小耳朵仔细听听他读的和你读的有什么不一样?

(4)主人说的话是什么意思?

生:同桌商量讨论后指名说。

(5)你是从哪个词语中理解出主人的意思?

生:适量。

教师小结:主人的意思是适量吃,而不是不吃,劝告朋友吃梨和枣对身体的利与弊。

过渡:年轻人听完主人的话,愣住了,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这个办法怎么样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出示

(6)议一议:年轻人想的办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师:指名说。

生: 吃梨只嚼不咽,吃枣儿只咽不嚼.

(7)教师范读:这岂不是两全其美吗?句子转换

(8)两全其美:指做一件事顾全到双方,使两方面都得到好处。

(9)造句 :我既想游泳,又想看书,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

教师小结:吃梨只嚼不咽,就会造成很大浪费,也没有礼貌;吃枣儿只咽不嚼,囫囵吞枣,既尝不出滋味,肚子也受不了,对脾胃也不会有好处,还可能卡住,后果很严重。

3、如果你在场,你想对年轻人说些什么?

我们读书或做事要认真开动脑筋,勤思考,对所学的知识不理解,不能不加分析马马虎虎地接受。

教师小结:年轻人的办法不仅谈不上两全其美,而且是荒谬、可笑的,不可取。我们读书或做事要认真开动脑筋,勤思考,对所学的知识不理解,不能不加分析马马虎虎地接受。

三、拓展延伸

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有些同学就有过类似“囫囵吞枣”的事情?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想一想,谈一谈。出示

四、复述“囫囵吞枣”成语故事。(填空)

一个年轻人到别人家去做客,热情好客的主人请他吃( )和( ),并告诉年轻人适量吃些梨对( ),吃枣儿对( )。于是年轻人决定吃梨时( ),吃枣时( )。他自以为这个办法( ),可在场的人却笑得(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

五、教师总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囫囵吞枣》这则成语故事,让我们明白了一定的道理。中国有着灿烂的文化和许许多多这样的故事像我们知道的守株待兔,亡羊补牢等等。我们邯郸被称为“成语之乡”,在成语中就有一千多条出自邯郸,你们知道有些成语出自邯郸?老师为我们推荐几则成语故事,课下我们看书读一读和同学一起交流,一起分享。

六、作业:读成语故事

七、板书设计:

梨 只嚼不咽

16囫囵吞枣

枣 只咽不嚼

篇15:小学语文工作计划

一、识字与写字

1、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是识字和学习普通话的重要工具。小学阶段,要求学生能正确认读声母、韵母、整体认读音节;认识大写字母,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能正确拼读音节,并能借助拼音认读汉字。在复习中,应注意以下难点的把握,区别形近易混的字母;熟练掌握<的省写规则;由于受南方方言习惯的影响,要特别注意翘舌音和后鼻音的准确发音。

2、识字:关注学生日常识字兴趣的培养及良好知识习惯的培养。认识常用汉字3000个,其中2500个左右会写。掌握汉字的22个基本笔画,7种笔顺规则和120个左右的常用偏旁部首,有独立识字的能力,会利用字典,熟练使用音字序查字法和部首查字法识字,能纠正常见的错别字。

3、写字:能用钢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行款整齐,有一定速度,能用毛笔书写楷书,在书写中体会汉字的优美。

二、读读背背

1、通过诵读教材要求朗读和背诵的诗词、格言、谚语、成语、歇后语、段落、短文等有关语言材料,提高对积累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通过理解、辨析、运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方式,主动地获取有关的语言材料,掌握积累语言文字的主要方法。

3、通过对各种语言文字表现形式的读读背背,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及审美方面受到有益的熏陶感染,有利于人文素养的提高。

三、口语交际

口语交际能力是语文素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口语交际的教学,要培养学生“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在各种交际活动,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发展合作精神”。口语交际的复习应做到下面几点:

1、口语交际不同于说话课是在于用普通话口语进行“交际”,只有双方或多方对象参与语言交流,才能形成口语交际的环境。因此,必须创设有双方或多方对象参与的语言交流环境,让学生在“对话”的实践活动中学习口语交际的知识和技能;在交际中懂得尊重、理解对方,认真耐心听他人说话,并注意语言美,抵制不文明的语言。

2、注意呈现口语交际的过程,让学习在“过程”中学会交际的方式方法。因此,根据小学生的特点,创设丰富多彩的口语交际活动,激发学生的交际兴趣,让学生经历口语交际的全过程。

3、要把口语交际作为语文课程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贯穿在整个语文教学活动之中。如课堂上,师生之间、生生之间进行对话交流,使学生养成口语交际的良好习惯。同时,要拓展和利用校外的学习资源,把口语交际活动延伸到家庭生活、社共活动中,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口语交际的能力。

四、综合性学习

1、通过开展某一项专题性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受到字词句段篇、听说读写书的综合训练,促使学生对过去所学知识、所拥有的能力进行整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2、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的语文教育资源,优化语文学习环境,努力构建课内外联系、校内外沟通、学科间融合的语文教育体系,拓宽语文学习的内容、形式与渠道,使学生在广阔的空间里学语文、用语文,丰富知识,提高能力。

3、突出活动过程中,凸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在系列的学习实践中,通过自主、合作、探究,激发创造潜能,培养综合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搜集信息能力、组织策划能力、互助合作和团队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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