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_广电总局十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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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代言
2011-10-12 18:13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10月12日讯 广电总局1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通知》指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通知》要求,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通知》要求,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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