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问题分析_铁路运输安全问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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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问题分析(精选7篇)由网友“橘子糖茶”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过的铁路运输安全问题分析,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铁路运输安全问题分析
1.铁路运输安全意识淡化。不仅是铁路,很多运输方式中都存在着安全意识淡化的问题,在人们的认知中,都是认为铁路修建技术是先进的,而设备也是最新型的,所以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人们在行车运输途中在思想上和心中并不存在过度的安全意识。进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会有所简化,甚至根本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最为严重的是一些铁路的从业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也不加以重视。这种现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就会导致在铁路运输真正出现安全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保。
2.对铁路运输事故等安全问题处理不及时。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常常见到,都是在危险真正出现后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然后派出大量的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暂时性的引起了重视。而且在对安全问题的处理也都会随着事故的发生而延后,而且在善后的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罚也不到位,以致他们今后仍会对安全问题松懈。因此,对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不及时的长期发展会使一些员工对安全问题产生麻痹,即使发生事故也漫不经心,导致安全保障滞后。
3.对铁路运输缺乏科学的管理方式。在铁路运输中,往往都是采用形式单一,操作简单的管理方式,但是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也不再适用。因为,传统的管理方式对于现代铁路运输管理使得信息传递滞后,而且对于管理目标缺乏考核标准所以无法切实落实管理制度。
4.缺乏铁路运输安全问题的相关奖罚制度。任何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都要从人的角度入手。而对于目前我国的铁路方面却缺乏严格的强制制度,致使人员松懈。尤其是对相关事故处理人员实施的惩罚不到位,使得这些人员很快就会忘记自己所受到的处罚而无法充分意识到安全的隐患问题。
篇2:铁路运输安全问题分析
1.铁路从业人员的个人原因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过错是造成铁路运输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目前,从铁路运输的综合情况来看,从业人员的个人原因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主要是,铁路的管理者对于铁路运输管理并不严格,而且对运输过程中一些细节事物也不予以重视,而且管理人员对铁路运输的管理不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以致对运输中的所有人员的工作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人员也缺乏铁路运输相关方面的知识和素质,使得在运输中出现突发问题无法给以技术解决。最后是对铁路运输中的安全问题与经济问题的谁是主体的问题给以混淆。使得人员的主观原因严重威胁到了铁路运输安全。
2.铁路运输设备陈旧或更新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的修建和铁路列车的设计都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程,同样,他们的使用时间也一般较长。但是经过长时间的使用,这些运输设备没有经过及时的维修,难免出现失控的现象而出项安全问题。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型的铁路运输设备不断的出现,而面对这种情况却往往缺乏高技能与素质的人员,而原来的使用、维修规范无法适用于新型的铁路运输设备而导致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会导致铁路出现的问题无法得到完善的解决,进而影响到铁路运输的安全。
3.铁路运输相关的外部因素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上面的两种影响因素都是从铁路的内部角度进行分析。而外部因素主要包括铁路运输的自然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自然环境主要是指铁路在运输的过程中遇到的天气问题,其中隐含的因素就是自然环境导致铁轨出现故障进而导致铁路运输没有安全保障。而社会环境就是在投入铁路及列车建设时的`投入资金和技术原因,这些从根本上影响着铁路运输的安全。此外,还包括铁路和火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检修和维修。这种影响因素是影响铁路运输的外部因素,同时也是从客观角度而谈的。
篇3:铁路运输安全问题分析
1.加强铁路内部机制管理。我们知道,再完善的铁路结构都需要有严格的管理相配合。要想使铁路运输能力有所加强,有效的构建内部机制至关重要,包括列车的检票手段、各种措施贯彻落实是否到实处,同时还要做好基层与领导层之间的沟通,使第一线上的第一手资料能够及时的反馈到决策层的手中,然后再制定其相应的政策来调整运力。
2.合理运用线路运输能力。要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对线路是否合理的利用起着非同寻常的作用,铁路部门应该尽可能的挖掘线路的运输潜力,也就是通俗上所讲的多拉快跑。所谓多拉,主要运用在货运方面,就是提升列车载重量,货运列车目前的可以开行重载列车,比如我国的大秦铁路开行的就是重载列车。至于快跑,主要是体现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运用,提高列车车速、缩短运行时间,尽可能的多开行列车,也可以达到提升运力的效果。总之,合理地运用线路运输能力对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意义重大。
3.重视铁路职工的文化和生活建设。铁路通过能力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职工的业务水平的。因此要重视职工的业务学习,使职工不断进步,在意识上重视铁路运输能力的作用。因此我们说,不断地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是提高铁路输送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说,有的铁路中间站,认真按照路局、车务段的要求,利用职工空闲时间,坚持非正常情况接发列车的演练,使职工不断的熟悉这一情况,为应对可能到来的意外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就在不断地学习中加强了危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另外,应该关心职工的生活,只有管理部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使他们以饱满的热情去工作。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铁路要取得并保持其优势,就必须在改善服务质量和保证安全上下功夫,其中安全是基本前提。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工作也永远没有满分。安全工作只有通过全公司职工的共同努力,全过程、全方位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才能确保铁路运输工作的安全,才能让铁路运输工作不断发展壮大。
篇4: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摘要]铁路运输安全是铁路工作的重中之重,铁路运输安全问题频出。
针对铁路运输安全问题,本文研究了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从“人”“机”“环境”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其影响,提出了铁路安全管理的举措。
篇5: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引言
铁路运输安全是铁路运输系统的核心目标,是铁路运输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铁路运输必须始终坚持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
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大规模建设和广泛提速,并且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给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对铁路运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铁路运输安全形势波动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常有发生,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其不适应。
1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国铁路安全面临巨大的压力,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调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快速的工业化进程给铁路运输造成沉重的压力
我国在逐步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实施现代化的进程中,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发展加快,危险货物的运输量不断增加,潜在的安全隐患增多。
同时,城市化带动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铁路运输的客流量显著增加,运输负荷较重,铁路运线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2)地质灾害频繁造成众多事故
我国地形复杂,气候多变,近年来的灾害较多,如洪水、地震、山体滑坡造成路基坍塌、桥梁断裂、线路中断。
这给铁路运输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自青藏铁路运营来,如何保证在高寒缺氧、生态脆弱、多年冻土、雷电频繁、常年风沙下稳定安全的运行,也是铁路安全工作的一个难题。
(3)管理体制改革给运输安全带来诸多挑战
自铁道部实施全路撤销铁路分局,实施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和运输生产力布局大范围调整以来,安全基础建设要不断深化,新体制下的安全管理体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健全,这些都是新的命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4)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
我国铁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
当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时,安全工作隐患重重。
2.铁路运输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2.1铁路运输中“人”的影响分析
铁路运输系统人员子系统中的“人”是指作为工作主体的人(操作人员或决策人员)。
在整个运输生产的组织和指挥,运输设备的操纵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作业计划的拟定和下达,以及环境的适应和优化,都要靠人来完成,人在整个铁路运输系统中起着主导作用。
2.2铁路运输中“机”的影响分析
铁路运输系统中的“机”是指人昕控制的一切对象(设备或生产过程)的总称,如铁路行车系统的.线路、车站、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
铁路运输存在的设备种类多、数量大、整体性强、延伸面广,配置分散、连续运转、冲击剧烈、自然力影响大、设备有形损耗严重,运用中设备监控难度大、故障处理时间紧等不利因素。
2.3铁路运输中“环境”的影响分析
铁路运输系统环境子系统是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作业环境三个要素构成的,由于人和机总是处于特定的环境中工作,环境不断地对人和机产生着各种影响,进而影响着运输安全。
3.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举措
从目前隋况来看,在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1)建立高效、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
要针对铁路快速发展的实际,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超前思维的安全管理体系、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进而把握安全主动性,向路内、路外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2)预防为主,提高预警,完善安全监管的考核评价机制
要坚持“预防为主,提高预警”的原则,将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扼杀于萌芽。
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安全监管考核机制,逐级开展安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的考核,从而促进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考核评价机制。
(3)依法构建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参与铁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途径和制度
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到沿线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社会公众有对安全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如发现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该向监管机构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铁路部门应该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安全工作的监督。
(4)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不搞形式主义,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
从实际出发,完善、补强安全管理体系,并做到适用、可操作。
要认真研究各个岗位、作业环节的关键点,同时对关键点实施有效的对策措施。
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待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要把握方向,不能一一概而论,避免走向两个极端。
同时,要加强职工业务学习,对职工业务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定期培训考试,使职工业务素质稳步提升。
并且,要坚持优胜劣汰原则,通过竞争上岗、职工评议等各个方面综合评定职工,实现优胜劣汰,增强职工危机感,促进职工业务素质提高强化其安全意识。
4.总结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铁路要取得并保持其优势,就必须在改善服务质量和保证安全上下功夫,其中安全是基本前提。
我国铁路运输虽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并在工作中存在不足,但铁路系统自上而下的工作及改革不可磨灭。
本文针对铁路安全的分析和建议,可以为铁路安全运营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李学军.对铁路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J].铁道技术监督,,3:21-22
[2]张锦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物流技术,,225:157-159
篇6:药品安全问题分析
关于药品安全问题分析
目的`:我国应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方法通过对美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介绍,探讨其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结果与结论:我们可借鉴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行药品召回制度.
作 者:吕桂华 作者单位: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刊 名: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英文刊名: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年,卷(期): “”(14) 分类号:X9 关键词:药品 安全 分析篇7:食品安全问题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实质性安全和形式性安全,对此应当从严把握,以形式性安全为辨别标准,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形式性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即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宝鸡市某超市公司。
2016年3月20日20时许,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买迪士尼压片糖果1盒,价值4.8元。次日发现商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保持期为一年,商品超过保质期一天时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8元,并惩罚性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见《食品安全法》将保质期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明令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被告作为产品经营者,对所售产品的质量有谨慎审查义务,只要尽到日常职责即能发现所售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现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无法知晓保质期的情形,应当推定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仍然销售,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8元,赔偿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评析】
本案在评议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赔偿领域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以“惩罚”赔偿为例外。惩罚性赔偿原则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宪法原则,总体适用上要采取抑制态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从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等方面做出了技术性规定,只有污染物、微生物、添加剂等超标,威胁危害人体健康时,才能认定为不安全的食品,判令进行惩罚性赔偿。本案糖果过期一天,尚不可能变质腐烂,对人体造成危害,只是可能不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混淆质量标准与安全标准的概念,在质量标准与安全标准之间存在一定过渡地带,可以称之为灰色食品地带,生产销售灰色食品并不必然承担食品安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即可。
另一种观点如同判决理由,认为立法对食品安全采取严格主义标准,食品安全不仅仅指食品的内在质量,还包含形式安全标准。法律明确禁止销售过期食品,说明立法推定过期食品为不安全的食品,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争议必须厘清两个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二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有两个方面要求,一是无毒无害,二是营养有效。而在现实消费领域,如果要让普通消费者判别食品是否实质安全,必然面临许多困难。包括:1、专业知识复杂性。污染物、添加剂是否超标,营养物质是否达标,必须借助于专业的检测人员和实验设备才能完成,成本高昂;2、损害结果隐蔽性。有些食物中毒是日积月累形成的,短时间无法辨别,长时间又无法确定因果关系;3、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一旦食用到毒害食品,遭受的都是身体上的损害,远比财产损害要严重的多,且大多损害结果具有具有不可逆性,譬如“毒奶粉”事件造成的“大头娃娃”和婴儿肾衰竭等。可见要让普通消费者从实质无害有营养角度判别食品是否安全基本不可能,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惩罚作用和预防价值。为了便于甄别,《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该条提出了与食品安全不同的一个概念,即“食品安全标准”,并列举性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范围。显然除过实质无毒无害有营养以外,还从标识、卫生、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形式性的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扩大了法律概念的外延,给普通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从形式标准角度判别食品是否安全的途径,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必须建立这样一个概念,即食品安全不等于食品安全标准,实质安全食品,如果从外观形式不符合标准要求,同样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适用前提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而不是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本案中,超市所售食品超过了保持期一天,普通消费者从形式标准角度对该食品安全产生了合理怀疑,且销售过期食品为《食品安全法》所明令禁止,故可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两种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鉴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和专业水平,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对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从严掌握,注重食品实质性是否有毒有害或是营养达标,而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从宽掌握,允许并支持消费者从形式标准角度提出质疑。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
本案事实类同于“王海打假”。对于该现象曾引发了“刁民”还是“奸商”的持续争议。甚至一度时期司法实践中以“知假买假”者明显不是生活消费为目的,而否认其 “消费者”主体资格,进而将其排除在消费法律关系之外。司法必须切近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近年来,“苏丹红”、“地沟油”、“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生,范围之广、损害之恶已经让普通群众达到谈“食”色变的地步,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远远超过王海等人道德争议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两相权衡取其轻,我们应当看到目前环境中王海等人在打假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支持此种行为。该观点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确定。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还存在以下争议:1、损失的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以消费者存在“损害”为前提。有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购买果片后并未实际食用,无损害后果,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2、“明知”的责任。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明知而为”,有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必须证实超市明知果片过期而仍旧销售,否则应当认定超市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既然司法实践应当支持“王海打假”行为,那么对“损害”和“明知”均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具体来说 “损害”应当作广义理解,扩大到财产损失方面。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即失去了商品的使用流通价值,消费者为购买食品所支付的对价便成了一种财产损失。在无人身损失的情况下,赔偿可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如果要让消费者证明经营者是否处于“明知”状态,明显存在举证困难。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商品尽谨慎审查义务,其所经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我们首先应当推定其未定到该义务,处于一种“明知”状态,将“非明知”的举证责任分配于经营者。
延伸 阅读:
“如何维权”专业人士解读食品安全问题维权案例:保留证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现食品有问题,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哪些情形可以使用10倍赔偿金的规定?记者找到几个生活中的案例,请市食药监局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杨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几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 “反式脂肪(酸)”含量,于是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方面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针对这样的情况,市食药监局专业人士给出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此案例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显然难辞其咎。
同样是超市,顾先生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顾先生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被废止,且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应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超市是否有责任给予赔偿?市食药监局给出肯定的答案。理由是,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简而言之,顾先生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对于食品安全投诉和维权,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市民,购买食品时应关注商品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因疏忽大意而购买到已过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或购买到仍在保证期内的食品发生霉变、有异味、有杂物等情形的,均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权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日常生活中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