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_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 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 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 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 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经(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目前,多数企业重视对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同 时注意在改革中探索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和办法,使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障职工 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改革和生产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企业伤病长 休职工人数出现增长趋势,其中部分职工一面领取伤病保险待遇,一面从事各种有 收入的活动,影响了在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利于搞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为加强对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健全企业职工工伤和疾病保险的管理制度,做好伤病职工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提出的建立社会保险体系 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落实搞好大中型企业的措施,本着既有利于保 障职工基本生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抓紧进行工伤及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伤病职工管理措施,主动关心爱护伤病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得到及时治疗、休息和有 生活保障。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 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

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 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 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 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三、要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制度。企业要定期对长休职工进行劳动鉴定,实事求

是地安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调换工作。要建立和保存好职工的工伤和健康档 案,制定严密的鉴定程序和制度。县以上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按照统一的鉴定标 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做好退休退职的鉴定,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各级劳 动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和工会等共同搞好劳动鉴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的劳动鉴定办 公室要处理好日常工作。

四、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 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五、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劳动部门除了做好工伤、疾病保险和劳动鉴定工作外,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严格用人审批制度;医疗 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纠正“人情诊断”、“人情假条”等不正之风;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准伤病长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与加强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管理结合起来;工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协助企业行政搞好伤病 长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和思想教育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情况进行

一次调查摸底,对伤病长休职工进行一次普查鉴定。同时,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企业职工 非因工 医疗期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企业职工 非因工 医疗期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