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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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实践的重要举措,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有机结合并落实到城乡基层的有效途径。它对于提高人们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各项工作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
2、建立了一把手抓两手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各项经济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5、精神文明教育阵地稳固,市民学校教育功能齐全,活动开展经常、活跃、有效。
6、坚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了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7、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活跃,坚持开展文明科室(车间)、文明家庭(楼院)、文明职工(市民)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8、重视科技文化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有计划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9、开展经常性民主法制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计划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治安状况良好,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规定指标。
10、重视环境综合治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全面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环境清洁优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宜部队,驻宜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街道居委会、农村行政村及独立支部以上单位,均有资格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别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在两年以上的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在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选拔;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是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也可提前申报,但必须手续齐备,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自1998年起实行届期制,每届四年。(如:1998年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至2001年届满;1999年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至2002年届满。届满后必须重新申报,经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成为新一届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凡争创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年初向市、县(市)、区文指办提出申请,接受日常考察,年终由县(市)、区文指办提出申请,接受日常考察,并由县(市)、区文指办在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好中选优,逐步推荐,报经市文指办审查验收合格后,提请市文指委研究审批,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在接受所在县(市)、区文指办的监督的同时,其日常管理由市文指办负责。省级文明单位由省、市文明(指)办双重管理,以市文指办管理为主。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有专项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制定建设,创建活动规划、计划、方案、检查考核、奖惩、总结,社会各界及群众反映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文明单位应做到材料齐全,编目清楚,整理规范,保管安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文指办要对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市文指办有重点进行抽查。复查结果作为每届文明单位评选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须由市文明委重新按条件验收、确认。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三条 凡被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行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牌匾。省、市级文明单位在命名后的当年,按单位在册职工一次性给予人均月工资30%的物质奖励。
奖金来源:企业单位可从奖励基金或企业税后留成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对质量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自然淘汰,直至撤销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1、单位主要领导,因错误行为开除党籍或判处实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连年亏损,已停产或面临破产、兼并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
4、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5、环境卫生差,未实行垃圾袋装化的;
6、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创建,达到标准的,可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文指委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庆办发[1993]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