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影响公正司法_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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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影响公正司法

近年来,我国对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护不断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多种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受害人都获得了伤残补助费和残疾抚慰金。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缺乏一部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以至于在伤残鉴定环节上出现混乱,既影响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影响公正司法。

目前,我国主要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残疾人适用评定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等,这些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主持制定,在适用上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适宜对象。由于在制定标准时,过多考虑了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各标准在详尽程度、宽严程度及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和意外伤害案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和职工工伤事故致人损害案件,可以分别比照相应的标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而其它各种原因所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均无相应的鉴定标准,因此,在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因无据可依,因而随意性较大。

据了解,多数法院在对故意伤害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和其它意外伤害案件进行鉴定时,一般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该标准在制定时考虑照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规定的伤残条件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条件明显宽松。同一种损伤,比照前者要比比照后者鉴定伤残等级高一至二级。比照后者构不成伤残的,比照前者却可能构成伤残。如利侧上肢肘上缺失比照前者构成三级伤残,而比照后者仅构成五级伤残;四肢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比照前者构成十级伤残,而比照后者则不构成伤残。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不同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承担责任的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没有严格区别,这就形成了司法审判适用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与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之间的矛盾,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弊端不容忽视。一是各级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无所适从,难以在鉴定环节上保证客观公正;二是司法审判人员在认定伤残鉴定结论时无法正确判断,难以保证公正司法;三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为此,呼吁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科学的伤残鉴定标准,以确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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