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春天_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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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刑事辩护的春天

周 涌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几年前上了一堂有趣的课!讲课的老师用投影仪在白色的幕布上展示了一幅图画,让听课的人看画的是什么? 5分钟后老师进行了统计,有趣的事情发生了。全班19位同学,有11位看到的是一名相貌丑陋的女巫,有8位看到的是一名美女,大家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老师说不用争,都没错!这幅画的奇特之处就在于会让人产生视觉差异,从不同角度看,会有不同的视觉效果。经老师的一番指点,看到丑陋女巫的11位同学中有8位看到了这幅画中美女的存在,而看到美女的8位同学中有6位看到了女巫的存在。但仍有5位同学任凭老师和其他同学怎么帮助,还是只看到女巫,看不到美女,或只看到美女,看不到女巫!

这堂有趣的课让我想到我所钟爱的刑事辩护何尝不是如此?同样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人员、检察官的眼中,可能就是一个相貌丑陋的“女巫”,而在辩护律师的眼里,或许就是一名风姿绰约的“美女”!其实,对事物的认识,受限于认识水平、认识角度等因素,难免会有片面之处,盲人摸象的故事对此已经作了很精辟的演绎。

唐朝时,唐太宗问宰相魏征:“我作为一国之君,怎样才能明辨是非,不受蒙蔽呢?”魏征回答说::

”这就是成语“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出处。刑事审判中,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大人如何能够“明”,如何防止“暗”呢?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平衡,法官居中的三角架构的设计,其实就是力求法官在断讼决狱时通过对公诉人,对律师的不同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意见的“兼听”,更全面地了解案件;通过听取不同意见,减少“偏信”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了很高的科学性。

辩护律师与公安人员、检察官职责有别,但使命相同。同样肩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追求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

然而过去的“十年”,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几乎沦落到了“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的不堪境地。大批优秀律师淡出了刑事辩护领域。而与此同时,佘祥林杀妻案、杜培武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张高林叔侄强奸杀人案等一个个重大冤假错案频频上演,令人触目惊心,也令司法的公信力一落千丈!其实,在许许多多的冤假错案中,辩护律师已经指出指控存在的种种错误,但遗憾的是,辩护律师的声音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可喜的是,这段梦魇般的经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整个社会对于法治的渴望,正在成为历史。

继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一文中,高度肯定了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肯定“律师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该依靠的重要力量!”之后,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也刊出文章反思念斌案,呼吁“司法者要多听听律师意见”,并坦言“如果司法者既不能从情感上接受刑辩律师的挑错,也不能理性地承认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还不能按底线思维服从法律要求,只是把律师当作麻烦制造者和审理案件的阻力,明知辩护有理却故意不予采纳,就是不可原谅的渎职行为。”

“明知辩护有理却故意不予采纳,就是不可原谅的渎职行为”,这句话振聋发聩,代表的是最高司法机关一种毅然决然的态度。可以预见的是,在历经惨痛教训后,随着司法者对刑事辩护制度认识的升华,随着刑事辩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证据 裁判、疑罪从无、庭审中心”等理念和原则的落实,寒冬之后,刑事辩护必将迎来自己灿烂的春天。

刑事辩护关乎人最重要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关乎国家法治命运。作为一名钟爱刑事辩护的律师,我遗憾,因为失去的十年,是我最青春、最有活力的十年;但我也很庆幸,因为我还有一个黄金的十年!

我与我的律师同行们整装待发,希望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法律同仁们共同打造精典判例,共铸法治精品,共圆法治中国之梦!

          周涌律师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会理事

广东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

惠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六届律师业务培训与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 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第三、四、五届仲裁员 惠州市中级律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六届惠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惠州市法学会法律法学专家

2009年 广东省律师辩论赛,获最佳辩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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