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_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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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各 级 赔 偿 标 准

死亡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1、2、3条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1、2条待遇。

一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工伤保险基金);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用人单位);

4、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

4、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他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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