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_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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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明细表
1、伤残赔偿金:15788*(60%+1%)*(20—10)=96306.8元
注: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5788为201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为五级伤残的赔偿系数,1%为另一处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因原告已达70岁,(20—10)为赔偿年限。
2、医疗费:87481.31元
3、误工费:229*66.66=15265.14元
注:误工天数229天为定残前一日即2011年3月8日与事故发生之日即2010年8月20日之间的天数。66.66元为原告日工资标准即2000/30=66.66元
4、护理费:166*94.08=15617.28元
注:94.08为2010年误工费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61*15=915元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2010年9月17日—2010年8月20日,共计28天 第二次住院天数为2010年12月6日—2010年11月3日,共计33天
28+33=61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5元/天
6、营养费:3000元
7、交通费:1500元
注:见交通费发票
8、物品损失:990元
注:见物品损害维修发票
9、司法鉴定费:700元
注:见司法鉴定费发票
10、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注:五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为30000元——45000元。
合计:266775.53元
应当赔偿:120990+(266775.53—120990)*40%=179304.212元
120990元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数额,因此,不分责任大小,一律全陪。因为电瓶车在安徽省内为非机动车辆,因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应赔份额为40%.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应该是 20 吧你重新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