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质安监48号_合建质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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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

来源: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发表时间: 2011-08-31 点击数: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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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质安监[2011]48号

转发关于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现将安徽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皖建质安[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标准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增加了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强制性要求,该标准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该标准,现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肥市所有在建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在检验力学性能的同时应按照规范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二、尚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尽快申请相关资质,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携带计量认证附表及调整后的钢筋检验报告等材料到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检验工作,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合法性,可溯性;

三、施工单位对不同批次、不同炉号、不同规格的进场钢筋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主动进行委托检验,取样数量及长度应满足检验需求,未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钢筋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四、监理单位应切实做好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对不同批次、不同炉号、不同规格的进场钢筋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所取样品应采用送样方式,在见证人的监督下封存伴送至检测机构。见证人所填写的检验委托单要真实反映见证取样人姓名及见证取样单位信息。见证取样人应为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并应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有效的实施新的钢筋检验规范,确保我市在建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抄报:合肥市城乡建委

转发关于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doc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1]48号

转发关于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现将安徽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皖建质安[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标准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增加了对进场钢筋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强制性要求,该标准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该标准,现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肥市所有在建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在检验力学性能的同时应按照规范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二、尚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尽快申请相关资质,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携带计量认证附表及调整后的钢筋检验报告等材料到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检验工作,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合法性,可溯性;

三、施工单位对不同批次、不同炉号、不同规格的进场钢筋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主动进行委托检验,取样数量及长度应满足检验需求,未进行重量偏差检验的钢筋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四、监理单位应切实做好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对不同批次、不同炉号、不同规格的进场钢筋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所取样品应采用送样方式,在见证人的监督下封存伴送至检测机构。见证人所填写的检验委托单要真实反映见证取样人姓名及见证取样单位信息。见证取样人应为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并应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有效的实施新的钢筋检验规范,确保我市在建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抄报:合肥市城乡建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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