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赛案例.4.29_决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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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6月期间,张某在网上发布销售伪造信用卡设备的信息,李某了解信息后,用手机与张某(另案处理,后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联系,以人民币8000元购买了用于伪造信用卡的克隆卡设备1套及空白卡30张。李某交钱拿到设备后,欲向张某了解伪造方法,却发现张某电话关机。李某在其租住地尝试伪造信用卡未果。
后张某案发被捕,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排查买家,通过网络搜索信息,追捕涉案人员。2013年8月1日,干警打电话询问购买克隆卡设备的事情时,李某将干警迎至家中上交设备并配合调查。同年8月12日对此予以立案侦查,李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在其租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终结后于同年9月26日移送A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张某供述:要伪造成功(即制造出“可以使用的信用卡”),首先要获取的就是目标卡的数据信息及使用密码。一整套“设备”包括:采集器、复制器、微型摄像机、卡槽、空白卡10张、VIP空白卡20张。
据李某供述,收到的“设备”包括:复制器、读卡器、摄像头、30张空白卡。
经查,所上交设备未配有任何诸如“说明书”、“使用向导”之类的说明文件,且查获的部件中并不包括“卡槽”。
A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为伪造信用卡,购买克隆卡设备及空白卡30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罪证(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现请四支代表队各派出一名代表,就本案件依次发表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