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院发文程序和发文字号的1_公文发文字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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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院发文程序和发文字号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加强对公文审核的把关,使医院公文发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医院文件发文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文机构及流程
(一)医院办公室是医院文件处理的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院内职能部门的文件处理工作。医院各部门不得以医院名义自行正式发文;
(二)发文办理指制发文件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审签、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存档等程序;
(三)发文流程:各部门草拟文稿→科室负责人审核、修改→分管院领导确认、修改意见后签字(涉及多部门须各分管领导会签)→办公室审签(需交电子文稿)→院长签发→文印室印刷→办公室主任审核→用印→分发→上网公布(根据保密程度)→存档。
(四)文件起草:文件起草应符合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文件审核及签发: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复核、审签,院长或分管领导签发,院发文件必须经院长签发后才予以印发。
二、发文代字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字,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具体格式如下:
(一)对外文件:XX院〔20XX〕 X 号。
(二)人事:院人〔20XX〕 X 号。
(三)医药护技类:院医〔20XX〕 X 号。
(四)行政类及其他文件:院办〔20XX〕 X 号。
三、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