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与学时登记实施细(李)_荆门市殡葬管理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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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与学时登记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及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于学时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时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周期内每位教师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得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校长及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教师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非集中培训(校本研修),其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践;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学校(单位)组织的学习(校本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五条 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

1.计划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主办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以及市、县级教师培训等,以培训单位据实发放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为准。

2.学历提升类。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记72学时;登记时以毕业证颁发时间为准。

3.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一个月的,计算为21学时。5.在各级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20%学时数。

第六条 非集中培训(校本研修)学时登记范围: 1.教师自修活动(含读书笔记、教学反思、自主研究等)、校际研修活动、网络研修活动等,每3000字折合1学时。此项最高不得超过学时12学时。

2.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内外教学观摩、教研组研究活动、常规听课及教学基本功训练,一节课计1学时;参加学术会议、学术 报告、学术讲座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最高不超过12学时;此项最高不得超过学时12学时。

3.校级以上公开课、展示课及优质课、优秀教学设计,经验交流等,一节课折合2学时(不分级别,以文件通知为准)。

4.县级及以上教科研部门立项课题的研究活动,经评审结题的,课题组成员每人10学时(以课题实验结题报告为准)。

5.教育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经验总结等交流、发表、获奖,教育专著、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出版)。刊发论文(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参编教材等,市级每篇(本)3学时、省级每篇(本)5学时、国家级每篇(本)8学时;参加论文评比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县级每篇1学时、市级每篇2学时、省级每篇3学时、国家级每篇5学时。每5年必须有一项教科研成果。

6.暑期集训按10学时/年计;指导新教师按10学时/学期计;辅导师生获省级以上奖项计10学时,县市级奖项计5学时;开发教学资源按资源学时数计学时。

7.培训者及教科研人员按实际参训及组织培训计10学时/次,研修笔记按3000字计1学时。

第七条 没有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的学科教研活动和商业性讲座活动等,不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范畴。

第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市、县、校三级管理体系。市教育局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制定规划,制发管理考核方案,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协调工作;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教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各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指派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员负责全校教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制度。各级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年初将年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

第十一条 各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学校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校本研修工作。校本研修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作为校本研修考核等级、核定非集中培训学时的依据。年初未上报校本研修计划的学校,年终不予考核认定,不登记校本研修学时。

第十二条 县级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和各中小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纸质和电子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或教科研单位工作,应将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档案材料随个人档案转移,并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从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平台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不同的登记权限。暂不适于网络登记的可采用证书登记方式,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其编号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登记。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员审核原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按学时类别归类,录入继续教育平台,并分类填录《证书》中,所有信息应由学校指定专人填写,必须有据可查、真实有效。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须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个人档案。每年度结束时,管理员根据本校(单位)教师情况,整理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并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登记汇总表》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年审。

第十五条审核。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对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抽样审核;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各校(单位)继续教育学时报表进行审核,核对校本研修计划、佐证材料及学时数,将本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汇总。

第十六条验证。每年,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要定期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如实填入教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具体注明完成学时数,由继续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实行年度审验制,次年1月为登记、审核时间,2月-3月为验证时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年度内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学时数,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能参评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评比;凡晋升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务的,必须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继续教育机构及各学校(单位)要认真选派学时登记管理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相对保持人员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5年内有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有效期为开始培训时间起算5年。教师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可持原证书与后续培训的相关学时证明申请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荆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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