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_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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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王小容秦瑞/文

一、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判断标准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府补助区别在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它具有补偿性、强制性、政府主导性,是政府承担责任的体现。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超过搬迁和重建过程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计入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性质是无偿性,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给予有关企业的经济支持。企业取得的除政府财政预算之外的搬迁补偿,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资产处置处理,发生费用都计入当期损益,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应区别对待。第一,因搬迁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和费用支出,企业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包括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档案等的迁置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新建房屋,购置土地、设备等按企业正常经营处理。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搬迁结束时,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因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职工安置费,拟新建资

产等结余计入资本公积。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详文见《商业会计》2010年1月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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