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1_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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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可能产生职业安全健康危险的相关方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的涉及相关方的所有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2.1科技质量部、市场营销部负责对与之有业务关系的相关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2.2人力资源部负责临时工、民工等外协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2.3各相关单位负责对进入本单位工作现场外来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2.4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各相关单位对相关方的管理工作。工作程序
3.1科技质量部等部门对引进的外协人员进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运行知识的教育工作并负责贯彻《设备检修安全管理标准》,防止事故的发生。
3.2人力资源部门对临时工、民工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知识的培训,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3科技质量部对外包工、外来基建队伍进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知识的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其对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执行
情况,在合同中应尽可能包括劳动保护品的配备,发生事故处理条款等内容。
3.4 接受外协的各单位对外协人员进行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提出安全技术要求。
3.5 市场营销部门在原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活动中,应向供应商索要必要的安全性能指标和运输、包装、贮存条件说明等信息,并监督其实施。
3.6 相邻单位及相关方的合理抱怨、意见由生产安全部负责搜集、整理,并予以答复,生产安全部处理不了的向管理者代表反映,直至问题的圆满解决。检查与考核
4.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生产安全部检查考核。
4.2 本制度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制结算的依据之一。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提出。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起草。
本制度委托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