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建筑节能_石家庄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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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石家庄
市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关于贯彻落实《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石家庄市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审图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新节能标准)和《石家庄市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以下简称统一措施),提高我市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新节能标准的有关要求,2007年5月1日起我市开始施行新节能标准。凡2007年5月1日以后设计出图,建设地点在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居住建筑设计,必须执行新节能标准。建设地点在各县(市)、矿区的居住建筑设计,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执行新节能标准。
二、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2007年5月1日前设计出图的居住建筑设计,2007年8月1日以后送审施工图纸的一律按节能65%新标准执行。
三、2007年4月15日以后设计出图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执行统一措施的要求。2007年4月15日前设计出图,2007年8月1日以后送审施工图纸的必须符合统一措施的要求。
四、按本通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新节能标准和统一措施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设计企业应予以配合。
五、审图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认真审查把关,不符合新节能标准和统一措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受理审查。
六、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加强施工图审查备案和节能审查备案的监督管理,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准用于施工建设,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设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