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规定_煤矿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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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
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需要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以电话、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2)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事故,矿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险),并严格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