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策摘要_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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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商引资政策摘要

2010年,合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四大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

(一)加快新型工业发展政策要点:

1、凡是在合肥地区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生产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2、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3、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1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投产达标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1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另对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除按本政策第1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另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奖励。

6、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7、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工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9、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允许抵减或退还所耗用的原辅材料等所含增值税;对生产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等境内海关特定监管区域的自产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

10、工业企业将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设备或外购的设备用于境外投资,享受出口退(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发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企业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逐步过渡,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1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要点:

1、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4、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m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5、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m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m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6、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m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m以上大型商业设施,符合商业网点规划,2

22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7、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8、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9、新设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0、新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设面积3000m2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1、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比上年)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2、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3、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政府机构或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给予补助。

14、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5、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三)加快农业发展政策要点:

1、建立《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鼓励、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扶持政策。

4、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农业企业,其销售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企一策”特殊奖励。

5、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6、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四)加快自主创新发展政策要点:

1、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小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4、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高鹇、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6、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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