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_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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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确保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公正、严谨和规范,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SP)、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要求,结合国家总局和省局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检查的准备
对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申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组织和人员
1.省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认证检查组,确定现场检查员,制定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方案。
2.检查组应由3-4人组成,检查组成员须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库中按《GSP检查员选派办法》随机抽取,其中组长1人、组员2-3人。
3.检查员在接到参加认证工作的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4.省局职能处室、纪检监察部门、省局认证中心可根据企业情况派员参加,以监督现场检查方案的实施。
5.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落实现场检查的有关事宜,但不得干扰检查方案的实施。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省局认证中心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有关要求和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通知检查
省局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将《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按照《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被检查企业应于检查员到达的当天,按检查组要求提供认证申报资料、质量管理文件及员工花名册。实施现场检查前,检查方案由组长向检查员、观察员公开,集中阅读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了解被检查企业状况,明确检查组分工及重点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检查员及观察员不得私下与企业有关人员接触,不得向企业泄漏检查方案。
(一)首次会议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主要议程是介绍检查组成员(包括观察员,下同),宣读检查纪律、检查方案,核实企业有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情况,落实检查日程,说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企业陪同检查人员等。
现场检查陪同人员应是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是经营、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熟悉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有关环节和要求,能准确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检查和取证
1.检查组必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
2.检查组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和本《程序》规定的内容,准确、全面地对企业进行认证检查,如实填写《药品GSP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
3.检查员应对照新修订药品GSP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事实应准确描述,具有可追溯性(如访问对象、文件编号、药品基本信息等记录),经检查员签字生效。
4.检查期间检查组认为现场检查方案需要修改,须经省局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5.检查组组长应充分听取组员意见,组员应服从组长的统一领导,体现集体智慧和民主集中的原则。检查组长应全面掌握检查情况,控制检查进度,保证检查质量。
6.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被检查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终止现场检查;通过观察员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检查组应将查实取证情况书面报告省局认证中心。
7.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取证并立即终止现场检查。
(三)综合评定
检查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汇总检查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综合评定意见,撰写《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对被检查企业的缺陷项目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判定缺陷性质并附相关证据资料,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予回避。
(四)末次会议
1.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宣读《药品GSP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通报现场检查情况,但不予出具被检查企业是否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结论。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在不合格项目情况表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2.《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五)异议的处理
1.被检查企业对缺陷项目如有不同意见,检查组可进行解释和说明。对有明显争议的问题,必要时可重新核实。
⒉对企业存在异议并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⒊如被企业拒绝签字,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附观察员意见。
四、现场检查资料的提交
检查完毕,检查组必须及时将《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药品GSP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按《现场检查资料目录》提交省局认证中心。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无异议,应当进行整改并将质量改进报告于现场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认证中心。
五、限期整改复查
被判定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向省局认证中心提出复查申请。省局认证中心确定安排复查的, 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药品GSP认证追踪现场检查通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须按照追踪检查方案及新修订药品GSP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认证检查,并重点核实整改项目落实情况。检查结束,出具《药品GSP认证追踪现场检查报告》,其他事宜按本《程序》执行。
六、纪律要求
⒈检查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纪律》。在检查期间如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组长和组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向省局认证中心报告说明。
2.检查组全体成员应于现场检查的前一天抵达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应于检查完毕的当天或第二天离开被检查企业。检查期间检查组食宿由当地市局按规定安排,特殊情况检查组可自行按规定安排。
3.认证检查员检查期间只确认被检查企业实施GSP情况,不得提供技术咨询及认证技术指导。
4.检查员及监管机构人员不得索取被检查企业与认证有关的管理软件资料;对被认证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5.检查组成员及观察员离开前,应将企业提供的认证申报资料、质量管理文件、员工花名册及提交省认证中心之外的其他资料返还被检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