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质753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753号_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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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GZ***886 发布机构:广州市建委办公室

名 称: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 号:穗建质[2008]753号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文日期:2008年8月26日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工程 验收 通知

穗建质[2008]753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现将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未开始施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凡是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所有分项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设计文件有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具备该分部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

二、对于我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必须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制定专项的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目录可参考附件1,具体要求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同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设备(含照明)安装两部分分别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手续。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办理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和《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表》,并到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办理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附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目录表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模板)

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模板)

一、工程概况

要求清楚写明工程规模、地点、类型等,各责任主体情况,并详细写明该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

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是否进行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单位是否编写了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批;是否按照经节能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有变更,是否有设计变更通知,是否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的节能监督和分项工程验收等等。

三、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在建筑节能实施方面的评价

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施工、监理各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实施方面进行如实评价,包括节能措施、节能部品检测和验收等等。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意见

五、验收报告附件

1、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3、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

4、主要节能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有外墙保温构造时需提交)

6、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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