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_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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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有效使用各种网络资源,保障中小学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实际情况,针对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网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
第二章
安全组织
第四条
濮阳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濮阳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持、监督和协调工作。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各区县可成立相应的教育信息化领导机构,并负责本区县的中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六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部门应设立计算机安全专管员。对安全专管员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有关计算机安全课程,学生计算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建立重要计算机机房的值班及人员出入管理登记制度。第九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
重要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并做到异地、异人保存。第十一条
贮有重要数据的设备故障,需外单位人员修理时本单位必须有人在场监督。
第十二条
要积极采取预防计算机病毒的相关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破坏计算机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不准搜集计算机病毒,研究、剖析、讲解计算机病毒机理。不得进行计算机病毒演示,或让学生实习中进行相关的操作。
第十四条
对联网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不得随意将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七条
校园网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计算机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按规定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数据,设有口令和密钥的要及时进行更换。涉及科研、开发及其他重要业务的技术人员调离时,应确认对业务不会造成危害后方可调离。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计算机事故,应及时填写《计算机事故报告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