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管和职业卫生科主要工作_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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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和职业卫生科2009年主要工作
暨2010年工作思路
一、2009年主要工作 综合监管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为更好地搞好综合监管工作,形成全社会对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我市安全工作的稳步发展,按照工作计划,我科起草了《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工作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备案制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跟踪制度、约谈警示和黄牌警告制度共六项内容,并上报市政府印发实施。此外,作为配套文件,我科还制定了《包头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市直部门部分),加大对市直部门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深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水平。另一方面,还积极督促并配合经济、建委、交通、教育、商务、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截止到12月底,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共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483户,排查出一般隐患1719条,其中已整改1012条,整改率50.6%;排查出重大隐患17条,其中已整改11条。冶金有色企业共排查治理隐患企业74户,排查出一般隐患949条,其中已整改859条,整改率90.5%。
(三)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按照综合监管“监督、协调、指导”的工作原则,开展各项工作。一是在重大节日之前,我们都积极组织建委、交通、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2009年,共开展联合执法检查5次,检查企业28户。二是积极督促协调相关地区及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机场周边民房及超高树木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问题,及时向东河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尽快消除包头机场周边安全隐患的通知》,使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针对外省市连续发生公交车辆安全事故的问题,及时向市建委、交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措施。针对在检查中发现包头万达广场建设工程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三同时”的问题,及时向青山区政府、市建委、消防支队及包头万达广场下发了《关于抓紧履行包头万达广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的通知》,使问题及时反映落实到相关部门。
(四)认真履职,把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安全基础水平的提高。综合监管工作对安监部门来说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涉及门类广、部门多,工作中不光涉及到企业,还涉及到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对其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无强有力的手段进行解决。面对不利的工作形势,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一方面我们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又要告知企业如何进行整改,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五)严格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民营经济在我市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些招商引资企业,自恃对地方经济有一定的贡献,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工作置若罔闻,对下达的指令不整改或应付。针对这些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程序,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均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使企业业主真正能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1-12月份共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20份,罚款7.5万元(与支队联合处罚),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投入的增加。
(六)从源头抓起,促进企业安全基础水平的提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防”字当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特别是对各级政府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面对企业对安全“三同时”手续不了解、不清楚以及企业不愿花钱的问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讲清楚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依据及程序,督促其尽快办理。2009年,由国家局履行手续项目1个,由自治区局履行手续的项目6个,由我局履行手续的项目12个。
(七)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及局其他科室开展工作,对我市其他部门涉及安全的工作,我们都积极参与配合,2009年2次参与市经济委组织的淘汰落后产能检查工作,5次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此外,还配合市商务局、市交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全局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对凡需要我科参与配合的工作,我们都积极配合参与,不讲条件,不讲代价,顺利地完成了相关的工作。此外,我科还代表自治区安监局对锡林格勒盟、乌兰察布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职业健康监管方面的工作:
为搞好我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区安监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积极组织,统筹安排,有计划的开展了各项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根据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在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包头市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旗县区安监局分管局长为成员的包头市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目标,并选择煤炭加工、非煤矿山、危化品、冶金、机械、稀土、有色金属、化工九个行业作为此次试点工作的重点。
(二)加强机构建设,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督促旗县区安监局积极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和争取,尽快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理顺监管职能,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担。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职业健康监管人员18人,10个旗县区中已有5个旗县区局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其它5个旗县区也指定了专门的监管人员。
(三)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认识水平。在工作开始之际,各旗县区安监局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深入到每一户生产企业进行工作宣传,一方面向企业介绍安监局与卫生监督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方面的具体分工,让企业明白那些是安监部门的职责,另一方面向企业介绍国家在职业健康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督促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市局、旗县区安监局还专门印制了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材料在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中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6500多份。在每期企业负责人与管理人员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知识培训班的开班仪式上都要进行工作动员,解决为什么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问题。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后,我局及时组织旗县区安监局分管局长对《暂行规定》和《办法》进行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并利用检查之际,把两个令向企业介绍和发放,及时把国家在职业健康工作方面的精神向企业进行传达和宣传。
(四)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解决为什么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如何开展的问题,我局在工作开展之初,首先对各旗县区安监局的监管人员及试点的九行业企业负责人与管理人员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工作采取旗县区组织市局统一安排培训和旗县区按市局课程安排自行组织培训以及大企业按市局要求自己组织培训等灵活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之前我局还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资料汇编》。2009年,共举办培训班10期,701人参加培训,其中行政执法人员25人,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676人,涉及企业268户,占应培企业的72.8%(其中未参加培训的企业大部分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和断断续续生产的企业)。
(五)对旗县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及时进行督察,推动监管工作尽快开展。针对在培训阶段工作中存在的企业参加培训比例偏低的问题,从6月2日开始,利用近两个星期的时间,由分管局长带队,综合监管与职业卫生科及监察支队参加,对全市10个旗县区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采取听取安监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延伸1-2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通过督查有效的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为旗县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作出示范。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企业加快检测和申报工作进度。针对当前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从9月8号开始到9月底,由分管局长带队,综合监管与职业卫生科和执法监察支队并抽调部分旗县区安监局的有关人员,分3个小组对试点的九个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共检查企业25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2009年全市共有 120 户企业进行了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二、2010年的工作思路
(一)认真落实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按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掌握各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地区及部门的安全工作目标进行管理跟踪管理,为年终“一票否决“及问责提供基础数据;对符合问责和黄牌警示条件的进行问责,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的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以冶金、建材、有色、稀土、机械制造及加工、电力等行业为重点,通过聘请专家及联合执法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行业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采取督导或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力争全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70户次。
(三)全面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冶金、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管,按照《包头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整治工作。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不低于50%。
(四)开展冶金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及《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在炼铁、炼钢、轧钢企业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年内标准化达标企业不低于3户。
(五)进一步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三同时”的督办检查工作,对所检查的企业安全“三同时”履行率在80%以上。
二O一O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