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_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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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活动,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负责人;
(三)活动场所;
(四)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第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最低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00元。备案的社区社团类社会组织,会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同类组织;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和注销的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相应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申请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收到备案、变更或注销的相应材料后,对其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备案机关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变更或注销,并颁发或收回《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通知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一)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场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织:第1位:类别,第2-3位:区(市)县,第4-5位: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第十七条 都江堰市编号为“10”。
第十八条 幸福镇为“01”、灌口镇为“02”、滨江街道为“03”、胥家镇为“04”、蒲阳镇为“05”、天马镇为“06”、崇义镇为“07”、紫坪铺镇为“08”、龙池镇为“09”、虹口乡为“10”、玉堂镇为“11”、中兴镇为“12”、翠月湖镇为“13”、青城山镇为“14”、向峨乡为“15”、安龙镇为“16”、大观镇为“17”、柳街镇为“18”、石羊镇为“19”、聚源镇为“20”。
第十九条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都江堰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