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各项费用的会计处理_企业筹建期间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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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王会计问:我公司2012年10月开始筹建,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元,2013年1月公司正式成立,并开出第一张发票。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2012年发生的10000元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即6000元计入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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