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_秋季学期收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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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政教资字〔2012〕33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现将2012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2012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收费标准通知
抄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纠风办、市财政局
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
2012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①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学杂费的紧急通知》(陕教资办[2008]15号)文件精神,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的各城市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②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0号),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咸价费发[2010]10号、咸价转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作出如下规定:1>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标准:
u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按不高于3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28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30元/生·学期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u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餐饮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u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提供上述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局备案。
③代收费的规定:
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咸价转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城市学校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和课本费二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2>严格执行收费公示与收费许可证制度,定期审查收支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乱-1-
收费行为。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咸价转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按陕政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予以取消。农村学校服务费仅有伙食费一项,具体标准实行毛利率控制,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标准核定;农村学校代办费仅有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一项,按每人每次40元标准收取。
(3)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4)关于服务费和代收费的规定: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咸价转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2、公办高中收费:
(4)课本费:
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11]79号,省物价局、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5)住宿费:
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6)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7)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文件规定,按每生每次95元收取。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中执行。
4、幼儿园收费政策:
(1)学前一年保教费免补规定:按照咸政办[2011]9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保教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生活费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
(2)学前一年幼儿保教费免费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省财政统一按照全日制公办二类园现行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700元测算。省、市财政分别按所需资金总量的80%和2%设立奖补资金,县级财政承担18%。省、市级奖补资金按照人均财力、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算账,对人均财力6万元以下的县(市、区)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给予支持。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市、区)按5:0.5:4.5比例分担。(4)公办幼儿园非免费段收费标准:
(5)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5、健康体检费用:
根据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的通知》(咸政教基字[2009]132号)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按照每生每年20元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一学生健康体检费按照每生每年25元,其他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元标准纳入代办费项目中予以保障。
6、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及来源: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陕教体[2009]22号)精神,全省投保学校(指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从2009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每个保险期限为一年(一个学年度)。投保学校学生的保费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保费来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所需保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由学校购买,不得向学生收取。
7、关于中小学影视教育经费保障标准及来源;
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发改委、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文化局、咸阳市广播电视局联合下发咸政教德字[2009]245号文件精神,影视教育所需的设备提供、发行放映、影评活动、上交税费等费用,均按每生每学期10元计费。所需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高中阶段本着学校自愿的原则,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8、关于退学退费问题: 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咸政教资发[2003]172号)精神:公办高中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民办学校的退学退费问题按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文件精神执行。
9、几点说明:
(1)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 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表
(2)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可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财办教[2008]11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属于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的对象,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机制政策,同时依据咸政价转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5)根据陕财办教[2012]67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从2012年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300元,达到小学800元/生•学年、初中1000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校1100元/生•学年。
(6)根据陕财办教[2012]20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即达到年生均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7)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咸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咸政发[2008]6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追加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中省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2〕66号)精神:到2012年,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800元/生•学年、初中1000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校1100元/生•学年。
(8)高中阶段计算机培训费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财办综[2009]83号文件,从2010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
(9)高中阶段电教教材代办费按照《陕西省2010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公告》(2010年第6号),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予以取消。(10)按照《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取消高中取暖费。(11)公布相关电话:
治理教育乱收费:029-33328269(市教育局监察室)收费政策咨询:029-33328039(市教育局资金科)029-33210299(市物价局收费科)规范办学行为:029-33328101(市教育局基教科)价格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