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_城镇低保对象核查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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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最近3年)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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