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_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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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表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一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二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税负的实证分析
2009年4月10日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9229元。按照这个水平,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足2500元。也就是说这部分人的工资收入每月基本上是无需纳税的。但是按照目前各单位对职工的管理情况,这部分人年终会获得相应年终奖金。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这部分人一般是低收入人群(工资收入处于平均水平之下),正常情况下应该不比就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现行规定,这些低收入人群却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会随着年终奖金收入的提高税负会不断提高;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旨在减轻纳税人的年终奖金的税负,但是该方法实施结果是工资收入越高的人受益越多,年终奖金收入越高受益越多。
例如某人月工资收入10000元,年奖金总额为10000元。一是奖金年终集中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工资按月发放,奖金集中发放,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工资已纳税额=〔(10000-2000-10000×20%)×20%-375〕×12=9900元,奖金应纳税额为:10000÷12=833,适用税率10%,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应纳税总额=9900+975=10875.二是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工资和每月奖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833.33-2000-10000×20%)×20%-375〕×12=11900元。
我们取5个水平段工资收入作为代表,比较奖金年末集中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分散发放两种方式,比较全年纳税人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异变化(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