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工作流程_劳动检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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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一、检查前准备
(一)依据检查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及任务;
(二)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要求;
(三)了解检查对象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等有关情况;
(四)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五)起草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
(一)听取有关部门及被检查企业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填写《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三、隐患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确保安全的,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发现属于关闭范畴的,要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或法律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交相关部门处理。《现场检查记录表》、《整改指令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
位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要将有关意见反馈被检单位,提出要求。
四、登记备案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向本部门提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及相应执法文书等资料,统一归档立卷。
五、跟踪督办
省安全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由市(地)安全监管局负责跟踪督办;市(地)安全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跟踪督办。对跟踪督办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和报告有关情况。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力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提请省政府备案督办、市(地)和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
六、隐患销号
对被责令整改和督办事项达到限期之日或整改单位提出销号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对复查认定完成整改的,由被检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字存档,在备案中销号。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
七、汇总检查情况,起草检查通报。对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