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_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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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和《甘肃省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县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乡镇。第三条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围栏封育、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退牧还草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草原利用、保护与建设机制。通过退牧还草、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有效遏制天然草原退化、沙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退牧还草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二)遵循自然规律,宜禁则禁、宜休则休、宜轮则轮,实行休牧与轮牧、放牧与舍饲相结合,恢复和建设草原生态;

(三)以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和草原重度退化区为重点,以草原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核定禁牧、休牧、轮牧面积。

县审计局负责退牧还草围栏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补助饲料粮兑付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退牧还草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情况的监察工作、查处有关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负总责。按照县上要求,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退牧还草工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和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负总责。组织编制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负责退牧还草的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等方面的落实工作,保证国家围栏建设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饲料粮兑现给退牧户;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退牧还草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发布禁牧、休牧令,规定退牧时间、方式、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做好退牧还草草场的监管工作;组织干部群众完成上级下达的退牧还草任务,确保退牧还草顺利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内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负总责。对退牧还草任务完成和工程建设质量负直接责任;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退牧还草。根据县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把退牧还草年度任务落实到村、户和草场;配合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的工作。

第十一条 补助饲料粮兑现情况必须纳入乡(镇)、村政务公

牧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年度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也要与村签订责任书,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确保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跟踪检查制。畜牧主管部门对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在每季度末将围栏建设、饲料粮兑付、禁牧休牧轮牧等情况,逐级向省、市有关部门上报,在年末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实行合同制。县人民政府委托畜牧部门与农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书,明确退牧户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同时,负责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

第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制。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部《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围栏建设。负责对围栏建设材料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并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管护责任制。在明确退牧户管护责任的基础上,乡政府、村委会在征求退牧户同意后可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护与检查。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退牧还草草场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监测制。县畜牧部门要依法对项目区草原基本状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科学评价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的质量和

退牧户。

第二十六条 政策兑现期内第二年起的年补助饲料粮,在省级检查验收结果经省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政府在接到省上通知后的8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补助饲料粮一次性兑现到退牧户。

第二十七条 饲料粮折合资金兑现和发放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兑现政策,做好兑现工作。畜牧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制定年度饲料粮折合资金兑现方案,经县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不同渠道的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区域和方向,共同用于项目区的人工草地、草畜品种改良、饲草饲料储备、牲畜棚圈、草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提高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成效。

第二十九条 要把退牧还草与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治虫灭鼠等结合起来,大力推行舍饲圈养,发展养殖小区,建立人工草地,抓好后续产业开发,确保农牧民收入的增加。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年度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分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国家抽查四级验收。每年开展一次。县级自查验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制

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加快基本草地建设,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地,划定为基本草地,严格保护,提高草原质量,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冒领,杜绝贪污。

第三十七条 对退牧还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法保护草原。退牧期间违反退牧规定,私自解除退牧,擅自放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管护责任制。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乡镇负责辖区内退牧草场管护工作,安排专职管护人员,严禁在退牧期间放牧利用。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退牧草场监督和巡查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退牧还草举报制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退牧还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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