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通告_济南市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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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快处流程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无人伤,车能动,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现场报警。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现场拍照。对现场拍照(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号牌清晰),拍摄事故现场周围参照物。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撤离验证。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快赔。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凤凰路(含)以西,西绕城高速以东,二环南路(含)以北,二环北路(含)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高架路7:00—19:00;其他道路:7:00—9:00,17:00—19:00。
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依法扣留车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按照逃逸案件立案调查。侦破案件后,对逃逸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扣留。
保障措施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1-87905920),并向社会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