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中人、老人_老人中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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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做出了改革。具体内容如下:“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是相对于《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来说的,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有如下内容:“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也仅在其中了。前后对比可明显感觉到计发办法更加合理了。
一、新、老计发办法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不同。老办法以职工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情况没有直接联系。新办法“中人”和“新人”都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看出,计发基数有两个变化,一是由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显然“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要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变化直接表现为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提高。二是在计发基数中,引入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参数的引入,改变了老办法中基础养老金与本人缴费多少无关的弊端。新的计发办法将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1993年实行个人缴费后职工的实际缴费水平,共同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这样既照顾了老企业职工利益,又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形成了个人缴费水平越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就越高的激励机制。
二、新办法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缴费满15年是参保职工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按照老办法,参保职工只要缴费满15年,其基础养老金就可以按照退休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再多,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也不再增加。没有体现个人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新办法对“中人”和“新人”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实行“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发比例上不封顶的新政策,职工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越高。如:缴费年限15年的,按15%计发,缴费年限30年的,按30%计发,以此类推。此项政策将基础养老金待遇与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紧密挂钩,职工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越高。新
办法在兼顾“公平”中突出了个人的“效率”,真正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和享受养老待遇的公平公正。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对坚持正常缴费的“中人”和“新人”非常有利。
三、新办法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时间长短做出大调整。按照老办法,无论退休时间(年龄)早晚,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以10年(120个月)均分,每月发给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新办法对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做了较大调整。按照新办法,“中人”和“新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数额多少不再按10年120个月均分,而要根据退休时的年龄差异,按照不同的月数计发。如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意见》中说明45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216个月。50岁退休的,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额,要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95个月,60岁退休的,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仅除以139个月。由此可见,个人账户养老金将随职工个人退休时间早晚发生变化,退休越早,计发月数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低。由此,可以看出,新办法鼓励职工到龄退休,尽量延长缴费年限,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减少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提高养老金的整体水平。
四、新办法为“中人”设立的过渡性养老金,弥补 “中人”个人账户积累少的不足。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新人一样,这样“中人”的养老金就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即: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按照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标准算出来的。职工本人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意味着养老保险不是靠政府救济而主要是以自己劳动创造财富的劳动积累,个人缴费率将逐步加重份量,真正做到缴费与待遇挂钩,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的机制将会越来越得到体现。总的来说,改革了计发办法之后,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而参保时间长、缴费高的人待遇还会提高。积极稳妥地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改善民生,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完全同个人缴费工资相联系的改革导向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必然需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适应时代发展,废
除一切不适时宜的内容,建立一种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此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