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报备办法)_兰州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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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到位

资金认定报备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3〕179号

2013年7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报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报备

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兰州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兰办发〔2013〕7号)、《关于推进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兰发〔2012〕32号)和《兰州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兰办发〔2013〕6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兰州新区1100亿元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认定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各园区、县区、产业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引荐方”)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市外(含国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现金、实物、产权(知识产权)等方式,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形式,在以下范围内(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负责建设的兰州新区现代物流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兰州经济区负责建设的兰州新区北部现代物流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和农业生态产业园)(以下简称“引入方”)投资落户的项目。

二、项目到位资金认定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包括当年新引进项目实际建设投入资金、历年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建设投入资金和技改投入资金。

(一)工业项目到位资金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技改、扩产扩能投入的资金)及流动资金。

(二)农业项目到位资金包括外来投资者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流动资金。

(三)总部经济以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总和为到位资金。商贸流通业、餐饮业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以注册资金算作到位资金,但其固定资产投资大于注册资金的以其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到位资金。

(四)基础设施项目到位资金包括外来投资者无偿投入、自主经营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投资。

(五)社会事业性项目到位资金包括外来投资者无偿投入、自主经营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文化旅游项目以其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到位资金。

(七)城市综合体及房地产项目以建设投入资金作为到位资金。

(八)其他项目到位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项目认定报备

(一)报备主体

兰州新区区域内招商引资项目均需填写《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报备登记表》报备。1.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为本园区引入项目的,作为引入方报备。2.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除本园区外,为其他两个园区引荐项目的,作为引荐方报备。3.各县区、各产业小组办公室为兰州新区各园区引荐项目的,作为引荐方报备。

(二)报备主体认定

1.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为本园区引入项目,由投资方出具证明认定。2.各县区、各产业小组办公室为兰州新区引入的项目,属于兰州新区园区的项目由兰州新区管委会指定的招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属于高新区、经济区园区的项目由各自招商局出具证明认定。

(三)报备要求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两次报备,即在项目洽谈初期和项目开工阶段,分两次填写报备登记表,盖章确认后报市经合局备案;凡证明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确认。

四、项目到位资金核算

(一)新签合同项目

1.各县区及各产业小组办公室引入到兰州新区的项目,到位资金全额计入各县区及市有关单位。2.经过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前期洽谈,但因不符合各自产业布局要求而落户到其它园区范围内的项目到位资金,双方按5:5的比例进行核算。

(二)结转项目

在2012年年底前已经签订合同,在高新区、经济区建设范围内的已开工项目,后续到位资金计入兰州新区;未开工项目到位资金,高新区、经济区与兰州新区按4:6的比例进行核算。

(三)“出城入园”项目

1.中央及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出城入园落户到兰州新区的项目到位资金由省“出城入园”领导小组与落地园区协商确定核算比例。2.市属国有或国有改制企业出城入园落户到兰州新区的项目到位资金由市“出城入园”领导小组确定的产业组责任单位与落地园区按5:5核算比例。3.县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出城入园落户到兰州新区的到位资金由原县区与落地园区按5:5的比例核算。4.民营企业出城入园落户到兰州新区的到位资金由原县区与落地园区按5:5的比例核算。5.高新区、经济区原雁滩、安宁园区管辖企业出城入园落户到兰州新区自己园区的,到位资金全额计入各自园区;落户到自己园区外的,到位资金由企业管辖开发区与落地园区按5:5的比例核算。

(四)移交项目

因园区规划调整、职能调整而发生移交的各类项目,到位资金移交方与接收方按5:5的比例核算。

(五)争议项目

存在争议的项目,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核算比例或由投资商认定。

五、项目到位资金汇总统计

各园区、县区、产业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报备登记表、兰州新区招商引资新签合同项目情况明细表、兰州新区招商引资结转合同项目情况明细表和兰州新区月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汇总表(附后),由市经合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统计报表实行月报制,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市经合局经合一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置土地的协议及付款凭证;新建厂房、购置设备、配套设施以及其他项目投资的合同及付款凭证;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开户证明和埠外资金进入本地开户银行的进账凭证等。

六、项目引荐方与引入方责任

(一)引荐方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直至企业落户为止。具体参与客商联络、项目洽谈、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开工建设等项目引进各项工作。指定责任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员主动与引入方联系,协助引入方做好项目引进全程的各项保障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建设投产。

(二)引入方要指定责任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员做好与引荐方和投资商的沟通、洽谈和引进工作。负责项目洽谈、选址,报批、办证工作;负责提供场地备选、征地、供水、供电、供气、治安等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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