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探讨_党代表如何发挥作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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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探讨

蒲晓光

(中共天水市委党校

甘肃

天水

741018)

【摘要】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历史告诉我们:党代表作用发挥的程度,与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因此,在任期制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首先是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其次是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在推动党内民主发展过程中不断解决制约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并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提高党代表的素质。

【关键词】党代表任期制;发挥作用;历史启示;现实问题;解决途径

2008年7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正式颁布,标志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开始实行。从2011年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新一届地方和全国的党代表都进入了新的任期。那么,新当选的党代表在任期制条件下,应该怎样充分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呢?这既是每一位党代表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又是各级党委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好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理论界应该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历史进程及其启示

对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问题,如果认真考察一下共产党的发展史,则可发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时,为了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而开创了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主要是党代表在一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上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总结经验教训,共同确定和调整党的任务和政策。在当时条件下,能够实行这样的充分尊重党代表意见建议的做法是难能可贵的,对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列宁在领导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过程中,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传统的同时,又开创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新制度——党的代表会议年会制,由党中央召集党的代表会议,各省委员会和各民族地区委员会的代表参加,规模与职权都比党代表大会小一些,通常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召开,从而推动了党代表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的一大到1928年的六大,继承和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时期的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基本坚持每年召集一次,党代表的作用得到了正常发挥。但在1928年党的六大后,党代会年会制被当时十分残酷的战争环境所打断。六大之后我们党多次选举党代表,准备召开七大,但因战争环境的影响,直到17年后的1945年才召开。党的七大在修改党章时,考虑到在当时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年会制实际难以执行的现实,就改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因此,七大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召集一次,地方代表大会每两年召集一次,期间可举行党的代表会议。这就形成了在当时发挥党代表作用的又一种新制度——党代会非年会制与党的代表会议制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了当时战争年代的特殊环境,并使党代表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从党的七大以后到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始终重视通过党代会和党代表会议的召开来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在七大以后十分艰苦的战争环境中,在建国初期十分繁重的建设改革形势下,党代会和党代表会议 2 虽普遍不能按规定时间举行,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成效虽然受到了很大限制,但党代表的作用还是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随着其执政地位、任务、环境的重大变化,以及党的自身状况发生的不断变化,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党代表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更加重大,同时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于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设想。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1]

邓小平在1956年9月16日八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提出并论证了实施党代会常任制的意见。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2]

为了彻底克服我们在实践中的许多缺点,“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党章草案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省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因此,原有的党的各级代表会议制度就不需要了。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代表大会常任 3 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从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3]

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同时取消了党的代表会议制度。这说明党的八大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写入了党章。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制度得到重大发展,使党代表在发挥作用方面更加充分。从1957年到1958年初,全国各地都召开了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的第二次或第三次会议。遗憾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党内的“左”倾错误急剧发展,党内个人崇拜现象逐渐滋长,党内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加上党对常任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等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经验,在1958年召开了八大二次会议后,党代会常任制实际就被终止了。在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政治环境中召开的党的九大和十大,出席大会的代表不是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而是根据所谓“民主协商”“推选”出来。与党代会的异常运行相联系,党代表作用的不正常发挥给党的事业造成了严重后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央有关部门重新对党代会常任制进行了研究。在1988年,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4 湖南的12个县(市、区),进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地区的党代表不仅在党代会上认真履行党代表职责,而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通过参加代表团的调研、视察等,很好地发挥了党代表的作用。实践证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以保障党内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党代会常任制为载体,充分发挥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作用的基本思路得到了确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充分发挥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作用的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在县(市、区)一级组织开展了扩大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基本内容和做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二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

就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来说,主要是规定党代会代表的任期、明确党代会代表的职责、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的制度、加强对党代会代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试点地方普遍建立了联系制度,有的在党委组织部设立了代表联络处,主要负责代表的联络、组织和管理;有的还建立了党委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等。各试点单位的积极探索,为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各地的经验看,党代会常任制要运行起来,涉及到了党的根本领导体制,党内的权力运行机制问题,需要全面配 5 套的制度建设,短期内难以完成。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5]

同目前试行的党代会常任制不同,党代表任期制写进了十七大党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这是在总结多年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对扩大党内民主制度的正式确认,对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后到2008年7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颁布并正式实施。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将促使发挥党代表作用的相关制度的探索进一步深入进行,以保证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履行职责,表达党员的愿望和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十七大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体现和保护,对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探索史、发展史告诉我们:

第一,党代表作用发挥的程度,反映了党内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每一时期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变化,既反映着党的认识水平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又反映着党的建设和党的发展尤其是党内民主政治发展的水平和进程。每当党代表的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时候,党内民主发展的情况就比较好,党代表作用就发挥的越充分,党内民主发展的就越健康。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反映了全党的共同意愿,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大势所趋。

第二,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实际状况,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6 社会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历史经验表明,一个时期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实际状况,是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的。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就能极大地促进党代表发挥作用,反之亦然。

第三,要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首先要以党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党代表发挥作用必须以一定的制度载体为依托。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得到党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产生效力,党代表的作用才算真正发挥。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处于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关系深刻调整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党必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发展党内民主,把探索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问题与发展党内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紧密地联系起来,更加自觉地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的开展,进行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形成一整套符合时代特点和我们党自身实际状况的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党代会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体制制度机制,把党代表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真正地体现出来。为此既要注意发挥党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作用,又要特别重视探索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坚持以党的代表大会为载体,在党代表和上级党委之间架起沟通的平台和桥梁,使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更为广阔,机制更为科学,保障更为有力。

二、制约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制约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问题比较多,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党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明显偏高。一些地方党员领导干部占党代表总数的比例至今仍然在70%——80%以上,尤其在地市和县区两级的党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容易使“党员代表大会”变成“党员领导干部代表大会”,有违“党员代表大会”的本义。在领导干部所占比例明显偏高的情况下,在党代会中,代表被区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作为领导干部代表的强势群体,一个是作为普通党员代表的弱势群体,由于这两个群体所处的地位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就不同,导致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也就不同。现在大家普遍认为,“党代表在党代会上讨论问题时不代表普通党员,只代表领导干部甚至围绕上级领导的意图歌功颂德”,主要就是由于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偏高所致。

第二,党代表的产生方式违背民主本意。党代表的产生方式直接涉及到党代会任期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功能的发挥。现行党代表产生的突出问题是在许多基层党员和党组织推选候选人后,由党的领导机关进行“集中”、“平衡”,这就影响了党代表选举中的民主性、公开性、监督性、直接性。党代会是一种代议制的民主方式,党代表产生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应该是党员代表的产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逐步在党内形成自下而上的、完全公开透明的民主竞选制度。而现行党代表产生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与这一原则和制度相违背。

第三,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事前准备不足。有些地方往往把党代表列席党委会当成一种装潢门面的形式,有些党委把党代表列席会议仅仅看成是向党代表通报一点情况而已,因此事前不告知会议议题、接到通知仓促到会的问题较为普遍,使党代表事前无法准备,导致参会质量难以保证。这与党代会任期制的设计初衷不相符合。第四,有的党代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代表自身素质和能力与他们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要求相比,存在比较大的差距,难以胜任党代表这一神圣职位。

以上存在的制约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是在制度和机制方面存在缺失所致。首先,党章中对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如何发挥作用问题,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党章是我们党的根本大法,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依据,是党员行为的准则,而党章上对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与义务没有相应的规定,造成了党的根本制度上的空白。2008年7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虽然对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方式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与机制作保证。况且由于过去长期形成的惯性,代表们对这些规定还普遍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对党代表应该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其具体职责是什么,实际并不是十分明确,这就使纸上的规定要变成现实的行动还需要一个过程。

二是在思想认识与环境方面存在不足所致。长期以来,党代表普遍认为,“党代表就是参加会议”,“会开了,就没事了”。这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意识比较淡薄,除了在本单位能够起到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外,很少以党代表的身份发挥作用;有的对发挥作用缺乏勇气、自信,随大流。这说明,党代表作用的发挥与党代表本人对党代表这一职位的认识有很大关系。二是有些部门的领导对党代表发挥作用的认识水平不高,意识不强,特别是对基层党代表在政治上关心不够,导致党代表信息不灵,9 工作滞后,以至于影响了党代表作用的发挥。因此,普遍提高各级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发挥党代表作用的认识十分重要而迫切。

三是社会大环境方面存在的不足所致。与当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联系,地方基层党组织在创造必要的条件让党代表发挥作用方面,首先是许多党组织还没有形成一种使党代表在平时发挥作用的氛围,同时在社会上也没有形成有利于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大环境。再加上过去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对于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或渠道一直没有开通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使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积极、有效的发挥作用。

四是经费与时间方面还存在诸多制约。经费和时间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普通党员的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与其发挥党代表作用相关的工作,普遍存在既没有经费支持,又没有时间保障的问题。

三、促进和落实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

1、细化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六条[6]对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虽然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绝大多数都比较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主要应该围绕“四项权利”与职责进行细化。一是参与决策。党代表在研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时,必须能够代表党员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提案建议。党代表必须代表党员对涉及本地区和本单位重大问题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专门的提案,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审议。三是监督执行。党代表必须对同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认真负 10 责地监督。四是联系沟通。党代表必须与党内外群众始终保持经常联系,一方面向广大党员、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同时及时反映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细化权利与职责应该围绕一条主线,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严格执行党章、民主集中制和党内其它制度法规。通过党代表认真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是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主要是闭会期间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把广大党员群众与党委的工作紧密地联系起来。就其联系形式看,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之分,直接联系就是党代表直接参与党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如列席会议反映情况、发表意见;间接联系就是党代表通过代表联络机构、代表团等组织反映情况,如提建议意见。就其联系工作的空间范围来看,有同级范围的联系与下级范围的联系之分,同级范围的联系如县党代会代表参与县委组织的活动,发挥县委与广大党员之间的联系作用;下级范围的联系就是代表参加所在选举单位或部门、街道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下一级党组织与广大党员之间的联系作用。就其联系的手段来看,有常态化联系与非常态化联系之分,常态化的联系就是通过相应工作机制和平台,党代表经常性地开展下情上达等相关活动,比如提议、代表接待等;非常态化的联系是指就某项决策、某项工作专门组织一些活动,比如代表专题调研活动等。二是参谋助手作用。科学决策的前提是民主决策。党代会代表由广大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直接体现广大党员意志,使党的决策更具群众基础。发挥党代表的参谋助手作用,参与谋划、谋事,最主要的是要落实好参与审议权、参与决定权、建议权、参与权、接受委托权。参与审议权,是在同级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 11 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参与决定权,是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这两项权利都需要在大会召开期间行使,当前和今后的主要问题是要在着力提高大会审议表决质量方面下功夫,可以探讨正式审议与专业小组审议相结合进行的途径。建议权、参与权、接受委托权,是由党代表在任期内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为了落实好党代表的这三项权利,主要应该在着力依靠健全制度(如代表调研、列席会议、提案提议、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组织保障(如健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和加强代表团、常任制网站建设等)、活动载体设计(如怎样结合实际点题等)。值得注意的是,党代表在参与上述各个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该由专门的机构或相关单位及时向代表反馈吸收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情况。三是党内监督作用。主要是党代表对事和人进行严格地监督。对事地监督就是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地监督。对人地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的经常性地监督。同时还有按照党章要求,开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日常监督;开展代表评议委员、党员评议代表的“两评议”活动,强化对党委委员、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四是示范带动。一名称职的党代表就是一面光辉的旗帜。党代表应该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维护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党代表的先进性,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不断创新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必须不断创新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工作方法。一是开展党代表视察。12 以党代表活动组为单位,每年组织几次代表视察活动,通过对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党代会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开展专题调研。党代表活动组每年可以围绕一些重要专题问题,开展几次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三是参加民主评议。党代表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四是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党代表活动组可以确定每月用至少一天或半天的固定时间接待党员和群众的来访。

2、加强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根本在于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实现党内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党内民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把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探索党代表任期制的实现途径,切实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根本在于建立健全体现中央要求、反映党员和群众意愿、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系列制度。

从目前的工作实际看,急需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一是召开党代表会议制度。在党代表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对落实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对党委、纪委委员空缺进行补选,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二是党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制度。将党代表按照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进行分组,并选举或指定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党代表为组长,适时组织召开小组长会议,强化党代表的责任意识。三是党代表深入基层调研的制度。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该就贯彻落实党的代表大会重大决策的情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到党员和群众中去,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形成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供党委和相关部门参考。四是代表提出提案和提议的制度。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代表大会闭会期 13 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对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该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抓好落实或整改,同时向提出提案和提议的代表进行反馈。五是党代表进行调研和提出提案、提议的考核制度。参与讨论并决定党内的重大问题,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部署的落实,了解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是党代表的重要职责。因此,要建立健全促使党代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开动脑筋、独立思考、进言献策的相关的具体制度,即党代表进行调研和提出提案、提议的考核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党代表深入基层和党员群众中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的活动,才能促使党代表认真负责地向本级党委提交有价值的议案。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拓宽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代表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党委,改进和推动党委的工作,并调动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六是党代表质询制度。只有让党代表就涉及党的建设的问题,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疑点问题,通过质询会与职能部门进行直面交流,并及时将质询的结果向党员和群众进行反馈,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七是征求意见制度。在召开全委会、常委会和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就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派人或发涵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途径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并对党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使党代表更加有效地参与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八是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在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和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后,应该采取《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形式向党代表及时通报,落实代表的知情权,为党代表带头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和对党委的进行有效监督创造条件。九是述职述廉制度。党委、纪委及其成员,每年应该向党代表述职、述廉一次,由党 14 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党代表每年应该向选举单位或所在党组织党员述职一次。对于得满意票不足半数的党委、纪委应该进行调整,得满意票不足半数的委员或代表,应该主动辞职。以刚性的监督代替柔性的监督。十是列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可邀请有关党代表列席,增加工作的透明度,面对面地听取党代表的意见,拓展代表参与决策的空间,强化代表对党委工作的监督。

与此同时,还必须重视和研究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党代表权利保障机制。一是党代表合法权益的保障。党内的所有组织和党员都要尊重党代表权利,支持党代表依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行使代表权利。党代表通过提案、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评议的事项,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负责的回答。对阻碍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或侵犯党代表权利的,必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二是党代表活动的保障。由于党代表都是兼职,都有自己的具体工作,为确保党代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必须在经费、时间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将党代表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从党费中列支一定比例作为党代表的专门活动经费,保证党代表活动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相应制度,对党代表的活动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在党代表开展活动时,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三是党代表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的保障。

3、保障党代表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内民主的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是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共同愿望。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主要在于落实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基础。现在党内缺乏民主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的在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15 官本位意识盛行,家长制、一言堂现象严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淡化,导致党员的民主权利难以落实,党代表的民主权利同样难以落实,带来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的事业发展,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和群众意见极大。中国共产党要长期执政,必须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切实发展党内民主。适应发展党内民主的客观要求,必须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保障其中的监督权利方面狠下功夫。如果党员、党代表的民主权利、监督权利有了切实的保障,党内的民主气氛就一定会越来越浓,党委、政府接受监督的意识就一定会越来越强,各项工作中的公开、透明度就一定会越来越高,工作中的失误就一定会越来越少,我们的成绩就一定会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民主氛围下,党代表的作用才能发挥的越来越好。

4、激发党代表参与政治的热情。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关键在于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发展党内民主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党员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归根结底要激发全体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在党代表参与政治的热情普遍不高,一个是绝大多数党代表认为,党内一些重大政策的制定、重要人事的安排,都是党委事先内定了的,党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只是走程序,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果党委在召开全委会前或出台重大政策前,都能够征求党代表的意见,组织党代表参与视察或调研等活动,问需于党代表、问情于党代表、问计于党代表,落实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就能够极大地调动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代表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另一个是长期以来党代表的结构不够合理,因为各级党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比例明显偏高,在党内相关会议上讨论问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发言,对讨论的走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 16 用,许多代表的发言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层广大党员的意见,这就出现了党代表参与政治的人云亦云、见风使舵倾向。因此,应该降低领导干部的比例,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探索来看,地方党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应该以不超过50%为宜,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代表应该保持在3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党员代表所占比例应该在20%左右。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党代表参与政治的热情,切实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5、普遍提高党代表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需要普遍提高代表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必须始终把不断提高党代表的素质、能力和水平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现在有的党代表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把握得不够好,对党的基本路线、重大方针、基本政策理解得不够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强,求实创新意识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不影响党代表作用的发挥。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首先,必须把好党代表的入口关。在党代表的选举产生环节,要通过提高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的办法,保证素质比较高、能力比较强、水平比较高的党员当选为党代表。其次,必须要注重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和提高。一方面是各级党组织应该高度重视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另一方面是培训单位应该把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和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和提高。通过教育培训,主要是不断强化党代表的党的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表率意识,努力使党代表成为党性修养的模范,服务人民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廉洁自律的模范。另外,提高党代表的素质和能力,还要注意适当改变党代表的构成问题。现在许多党员认为,党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比例过大,不能真实、17 准确地反映基层广大党员的意见,应该降低领导干部的比例,适当增加基层普通党员的比例,适当增加各类专业人员的比例;党组织重要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6、加强对党代表的管理。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还要加强对党代表的管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党代表履职和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决议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任期内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在干部年度考核中,对作为领导干部的党代表实行“双考核”,既考核其所任部门领导的履职情况,又考核其履行党代表职责的情况,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届是否继续作为党代表提名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建立评议和表彰党代表制度。要求党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所在选举单位进行一次述职,接受选举人的监督、评议。定期对发挥作用好的党代表予以表彰,对不称职的党代表进行劝辞、罢免。还可以开展党代表述职活动,让党代表定期向群众或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情况,促使党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加强对党代表的管理,还内涵的包括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下属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党代表发挥作用问题的认识水平,协调各方关系,在经费上、时间上对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可靠保障。

7、党代表应该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既对党组织负责又对选区广大党员群众负责的关系。党代表是由党员选举产生、代表党员在党代会上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选举党的领导人,以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特殊群体。因此,党代表的主要活动应该围绕在党内代表党员当家作主来展开,这是党代表的实质内涵所在。党代表是党员,必须遵守党章和党内相关法规,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章中“四个服从”的要求,在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定、投票选举时,忠实地反映上级党组织的意图,坚决地维护党组织的整体形象,确保党的路线方 18 针政策地贯彻落实,确保党的任务目标的实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党代表应确立反映选举人、委托人意志的观念,站在广大党员的立场上,尤其是站在普通党员群众的立场上。例如提出的提案、提议,要体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精神,如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体现党员群众的普遍要求,敢于反映真实情况和突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二是处理好既行使党代表权利又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的关系。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必须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暂行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虚心接受来自党内各方面的监督。现在徒有其名的党代表不少,只要党代表的荣誉,既不积极、认真、正确地行使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更不接受党内特别是党员群众的监督。这些问题不解决,党代表的作用就难以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54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3]《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25页、第233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版。[4]《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570页,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5]《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2007年10月15日,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6]《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

【作者简介】蒲晓光(1961—)男,汉族,甘肃天水人,中共天水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执政党建设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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