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纪发()2号文 廉政准入_京建发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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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2011-03-18

朝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交易活动,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公平建设环境,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属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准入是指拟承接区属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审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具备承接项目的准入资格。第四条 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其拟确定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第五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在确定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供应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供应商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采购中,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供应商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其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证明,或经证明证实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七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资格预审程序中对投标人是否具备廉洁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到拟确定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对拟确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也可以要求拟确定单位提供其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建设单位要求拟确定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但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经证明证实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在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或项目相关内容交由该单位实施。

第九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活动前,组织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召开标前会,对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区财政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15pt;TEXT-INDENT: 21.1pt">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规范和完善。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其监管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查询证明,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网络等技术手段与招投标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领域,各采购人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集中采购管理中做好对采购目录供应商的行贿犯罪记录审查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区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中履行行贿犯罪记录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廉洁准入制度执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管理职责,未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即确定投标人主体资格或将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发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对廉洁准入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该期间计算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三年内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行贿犯罪的”,该期间计算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之日止。但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的时间与建设单位、采购人要求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的时间相差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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