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时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如何判决?_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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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结婚时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深圳婚姻律师团队胡珺律师在深圳宝安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结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的离婚案件。
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女士,双方于2012年7月在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李女士突然无端精神病发作并住院接受治疗。在陈先生的一再逼问下,李女士的母亲才说出实情。原来李女士由于遗传因素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有所好转但无法治愈,为了能让李女士尽早嫁出去才向陈先生隐瞒了病情。感觉受骗的陈先生当即提出离婚并索要结婚时向女方母亲支付的3万元彩礼,但李女士的母亲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陈先生委托胡珺律师起诉离婚。
庭审中,作为李女士的监护人及代理人,其母亲出庭应诉,她承认向陈先生隐瞒了女儿的病情,但以李女士仍在发病期不能因离婚之事受刺激为由不同意离婚。同时声称当初考虑到女儿有精神病而只是象征性地收了很少的彩礼,其中一部分也已经为结婚花掉了,因此不同意返还。这些理由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法律上说被告根本就不能结婚,其故意隐瞒病情本存在过错,且二人结婚不久,李女士又再次发病住院,导致陈先生支付彩礼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所以理应予以退还。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扣除用彩礼支付的部分结婚费用后,要求被告退还彩礼43000元。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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