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_优抚安置具体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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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知识要点: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死亡抚恤的规定
残疾抚恤的规定
优待的具体内容
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安置——指对特定对象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安置部门——民政部。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及安置形式
1、享受退伍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服役期限可长可短。
退伍义务兵: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 前推出现役的:
①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 抚恤金证》的。
②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 以及精神病治疗半年未愈的。
③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④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 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⑤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4种)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四种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农村退伍兵、城镇退伍兵、伤残退伍兵。(1)对家庭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安置对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安置机构: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安置规定:①住房。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②工作。A: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B:对有一定专长,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C: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 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 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③教育。A: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 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 伤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 原学校已经撤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 应的学校学习。B: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安置对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安置方式: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
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安置规定:①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 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下达 后统一结算。②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 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③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限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⑤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 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 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 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里,一般由当 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伍义务兵一并安置。⑥入伍前是在校未毕业学生的,退伍后允许复学;报考大中院校 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对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安置对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安置规定:
①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 ②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 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 他们的生活。
(4)对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① 精神病患者: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 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②患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 治疗,所需要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给予补助。
(二)退役士官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的规定
士官退役的三种安置形式: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退役士官复员安置的规定(1)复员安置的条件。
①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②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2)复员安置的办法。
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①农村入伍士官。
A: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
B: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C: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 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②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2、退役士官转业安置的规定(1)转业安置的条件(5种情况)。①服现役满10年的.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2)转业安置的办法。①士官转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 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 规定执行。②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3、退役士官退休安置的规定(1)关于退休安置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2)退休安置的办法 ①退休士官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30年,或者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 置办法执行。②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 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 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知识要点:
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安置形式
士官退役的条件
退役士官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