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执法服务档案考核细则_档案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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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公证处
执法服务档案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员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意识,提高公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公证形象。根据区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区政法系统建立“执法档案”的意见和区司法局的具体部署,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本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主题,以提高公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为目标,紧紧围绕“依法执业,诚信为民”,以人为本,诚信执业,不断开创公证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路南区公证处全体执业公证员。
第三条 考核办法
执法服务档案实行百分考核,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如实考核,根据执法服务档案的内容进行量化赋分,明确内容 1
为业务培训情况10分,执业情况50分,职业道德和诚信服务情况30分,考核及奖惩情况10分。每一方面都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细化考核标准;坚持日常考核、跟踪考核、定期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月由领导小组对公证处主任考评,公证处主任对执业公证员进行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登记;每季度进行总结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总结经验,并且根据月考核成绩作出季度考评,记录于季度考核栏;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牵头,在全年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具体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80—70分)、合格(70—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证员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公证员个人执业登记表、执法资格认定表、业务培训情况登记表;二是个人执业情况,包括办证的数量、业务收费情况、遵守办证程序和服务秩序情况、公证质量检查情况等;三是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服务情况,包括遵守服务承诺情况,群众来信、来电投诉情况,法律援助义务完成情况,违法违纪及责任查究情况。四是考核及奖惩情况,包括受表彰奖励情况,引发民事赔偿情况,违法违纪及责任查究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运用
把个人执法服务档案中记录的公证员执业行为和具体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评优、个人奖励的依据。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晋升、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停止执业一个月进行培训。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
第二章 执业考核内容、目标与标准
第六条 业务培训情况(10分)
(一)参加区局及区局以上机关组织的培训(5分)按要求参加,并培训合格的得5分。
(二)参加本处组织的各类培训(3分)按规定参加,并培训合格的得3分。
(三)年度论文、案例(2分)按论文、案例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得2分。
第七条 个人执业情况(50分)
(一)办证数量(5分)年底综合评估检查,达到全处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出20%,加1分;每低于20%,扣1分。
(二)业务收费(5分)按年初《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得5分;完不成的一律不得分。
(三)办证程序(5分)按照《公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考核,严格依法遵守办证流程办证的得5分。
(四)服务秩序(15分)按违反《六条禁令》及内部相
关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考核,严格遵守公证服务秩序有关规定,热情周到接待当事人的得15分。
(五)公证质量(20分)按照《公证质量检查扣分暂行规定》进行考核,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得20分。
第八条 职业道德和诚信服务情况(30分)
(一)诚信服务情况(10分)按照公证处内部惩处办法进行考核,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得10分。
(二)群众投诉情况(5分)不发生群众投诉的得5分;发生一次,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
(三)违法违纪及责任查究情况(10分)按照《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行考核,无任何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的得10分,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
(四)法律援助义务完成情况(5分)完成规定任务的,得5分,不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视情扣1—5分。
第九条 考核情况(10分)
(一)年度考核(10分)年底进行综合考察评估,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得10分;优秀的,加5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分,并停止执业。
第十条 奖惩情况
(一)奖励情况,受到市级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省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0
分。
(二)创新奖励,参加省科技创新发展成果评选并取得成绩的加5分。
第三章 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建立执法服务档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