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_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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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作为一个案外人,具有特殊的作证优先性,证人证言在众多证据种类中起着重要作用。鉴于证人的特殊地位与重要作用,提高证人出庭率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奖励。根据证人对审理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进行不同的奖
励,作用大的多奖励,作用相对较小的少奖励。另外,奖励也不局限于物质奖励,还可以实行精神奖励,给予证人一定的荣誉。当然,物质奖励更加实用,方便快捷,所以应当注重物质奖励。通过奖励的方式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还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获取证据,提高办案效率。另外,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损失也应当及时有效予以补偿
2.要注重保障证人以及与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证人是了解案
件真实情况的人,他的证言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证人的安全容易受到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不能保证证人不受打击报复、财产和名誉不被损毁,还是不足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不仅要保护证人本人,而且还应当保护与证人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证人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与证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譬如,血缘关系或爱情关系,朋友关系,他们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证人的女朋友进行威胁、报复都会对证人作证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扩大对证人的保护范围,细化具体内容,不局限于对证人进行保护,还应当将与证人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纳入到保护对象中来。
3.司法机关注重普法教育,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新闻媒体等途径宣传公民作证的相
关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证人作证义务的法律意识。
4.我国应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当代中国,司法资源相对比较缺乏,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压力大,没有多余的时间与足够的财力用于保护证人。基于此种情况,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成为必须,保护机构的设立也避免了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不利于保护证人。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应当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对于打击报复证人、威胁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但侵
害证人及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负民事责任,予以罚款,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