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民事法庭比较之证人作证_证人必须到法庭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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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民事法庭比较之证人作证
看了两段视频后,我最先感受到的是两个国家的证人相差好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证人的座位看:我国的证人坐在法官的对面,按照传统说法是坐在庭上最低位(距离门口最近的位置);然而,美国的证人座位是在法官左手边上,稍低的位置,面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者。对于座位问题,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我查到证人的位置和美国法庭应该相去不远(见附图)。为什么视频中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并未按照图示安排证人,还是所有的法院都已经默示为这种证人的座位,简直像是刑事庭中受审的被告!而如果像美剧里证人能坐在法官边上就更有中立的感受了。
其次,从外观来看:中国证人可以穿得比较随便,按自己的意愿穿;在美国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凡是出庭者一律正装出庭,一方面是对法庭庭审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给陪审团留下好的印象。众所周知,在英美国家法官的权利很大,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法庭给人的感觉很威严,在法庭上就有点像是中国的衙门,法官总是对的!如今中国的法庭则丧失了这种威严,问题的核心也许就是法官这一职者不能独立,更进一步就是中国司法没有独立。藐视法庭罪是完全由法官裁量的,法院是实现正义的地方,必须尊重。
另外,关于陪审员制度,我知道中国也有,但是形同虚设(视频中出现)。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对于现在的中国,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也许只能了解一下。美国的律师可以说是在说服陪审员,而非法官。
最后,中国法律中未规定证人在无合理原因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美国法律规定,几乎所有人都有作证的资格,包括当事人、鉴证人或警察证人,甚至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已定罪的犯人,只要有足够的理智即可,而且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1000美元。我国规定证人不可以听审,且作证结束后必须立刻离庭。这是否代表着当事人是不可以作证人的呢?我认为是的。并且对于英美法系中理所应当作证的警方证人,在我国是必须回避的人员。美国认为警方最先达到现场,对现场了解最深,本应作证;而我国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警察回避,看似警察可以成为证人,其实惯例中警察是不作证的。
除了证人资格,还有询问程序也很不同,我国的证人询问几乎是由法官完成的(视频中被告方和陪审员也有询问原告证人),而美国是由双方当事人(出庭律师)交叉询问力求能用这种方式找到真相。美国庭审中的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的模式基本成为了诉讼的主体,法庭是由法官掌控,律师表现,陪审员判断的场合。尤其是律师可以走出座位与证人面对面,这比起中国更有激情却不失严肃。
这就是在美剧中荣恩可以说:“如果你有最好的律师,你就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司法系统”的原因。证人制度上,我国比起法制完善的美国还差很多。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