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_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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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教高[ ] 号 2014年 月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章 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信息服务、文化传承和素质教育职能,为培养优秀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二)充分揭示信息资源,开展各类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不断拓展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

(四)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五)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六)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馆际协作,发展图书馆联盟,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

(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馆员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馆长和业务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应根据需要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某些内部机构或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内部机构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

内部机构负责人由馆长聘任,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可设立分馆,多校区的高等学校应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资源建设、信息服务、业务规范、系统平台等方面接受学校图书馆的统一领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全校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全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进行咨询、研究、协调和业务指导。

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由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馆长组成,其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及物价上涨指数逐年增加。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相关标准。

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修工作,改善照明、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落实防火、防水、防潮等各种灾害防护措施,制订应急预案。重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

第四章 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享的要求,制订信息资源发展政策。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兼顾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它载体信息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社会捐赠和资料交换,注意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其他资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应注重馆际协作协调,积极参与信息资源联合采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优化馆藏,注重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建立防灾备份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馆藏特色和本校学科特点,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建设机构知识库,以集中保存和展示本校的学术成果。

第五章 读者服务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读者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证每周70小时以上的开馆时间,假期应保证必要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供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它载体信息资源,提高服务效益和读者满意度。

实行纸质信息资源的开架借阅,采用现代化技术改善借阅条件,提高借阅效率。提供数字信息资源的网络服务。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改善网络环境和软硬件条件,发展移动服务。

持续地改善图书馆的实体和网络服务环境,充分利用图书馆的空间资源,建设信息共享空间和创意空间,拓展网络服务空间,改善用户的阅读体验和使用体验。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通过推介、导读、书评、讲座、展览等方式,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和文化活动,弘扬大学文化和学术。

第二十七条 广泛深入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探索自主学习模式,改进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完善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推广学科化服务,开展参考咨询、定题检索、查收查引、课题查新、资源导航、个性化信息推送、科研竞争力评价、学科发展态势分析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图书馆联盟,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信息咨询等馆际协作和共享服务。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为残障人士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读者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爱护馆藏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以约束。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加强与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类型图书馆的协作,努力整合信息资源,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服务。面向社会的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馆舍面积与校区分布、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等因素,配备充足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专业馆员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配备相关学科的专业馆员。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训练或培训。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辅助人员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从事一般性业务工作,按岗位需求和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纳入学校的师资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图书馆专家、学科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办馆宗旨,制订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与业务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发表研究成果。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业务统计工作,必须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积极开展图书馆各类业务评价,通过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水平。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做好文书与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鼓励学生参与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聘用学生助理,支持各种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拟定,另行颁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高【2002】3号《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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