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的误区_司法机关纪律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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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的误区

是否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司法机关掌握着主动权,其对证人出庭作证抱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对证人出庭率的高低有着很大影响。

首先,从检察机关角度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保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利益,因此其需要获取的是有利于被害人一方的判决,但证人了解的事实真相可能有利于被害人,也可能有利于被告人。“一旦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可能会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检察机关的有罪判决就不一定得以实现。川6l而书面证言相对于言词证据检察机关更容易掌握,并且可以按照有利于己方的内容提交法院,极大地避免了证人在庭审中出具不利于己方的证言甚至翻供的可能性。因此,检察机关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不积极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也不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证人出庭。

其次,从审判机关角度而言,庭审过程是一个充满争议与对抗的过程,而“当 庭质证又是一项十分烦琐的工作,而且需要很强的组织庭审质证能力和对提出反对询问意见作出判断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更倾向于选择简便易行的书面证言,而不愿采用相对复杂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同时也有不少法官提出,案件在经过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后,事实已经基本清楚,需要出庭的证人也已在之前的司法程序中接受询问形成书面笔录,在庭审过程中再传唤证人出庭只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审判机关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缺少内在驱动力。

再次,从司法现状角度来说,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高开庭率制约了全面提高证人出庭率的现实可能性。“从全国范围看,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超过案件总数的30%,70%的案件都要通过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承担着如此沉重的办案压力,机械地要求所有案件的证人或特定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

社会因素的影响:

1传统思想禁锢:

众所周知,在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始终占据正统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着许多优秀的东西,但也遗留下一些落后消极的文化内容,“厌讼“、“耻讼”的观念即是其中之一。这种观念的存在一方面导致国人不愿与诉讼有所牵连,另一方面也使人们不了解诉讼与司法的内涵,更多的人则是对于“打官司”、“进法院’’等充满了畏惧心理。另外,儒家思想的主流中还包括“中庸之道”,即不偏不倚,折中调和的处世态度。中国文化一向崇尚“和为贵"的和谐理念,但这种理念并不意味着诉讼就是一种不道德、不友爱的事。诉讼并不意味着战争,相反它正是在采用一种理性的说理方式来避免战争。但由于人们对传统观念的误读,导致从心理上无法接受出庭作证这种与诉讼有关的事情。

2社会环境制约: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原有的诉讼观念还是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就是指一种高度人情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情在社会交往中所占分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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