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简要问答_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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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简要问答

一、近年来,假发票可以说无孔不入,新《发票管理办法》对此是如何防范的?

答: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新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同时还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二、以前,如果商家被发现有使用假发票的行为,会被税务机关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所以有很多商家是怀着侥幸心理,或者说不在乎罚款,继续使用。对这样的现象,新《发票管理办法》如何应对?

答:没错,之所以不在乎罚款,是因为违法成本很低,目前是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虚开、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提高到50万元,这是原来处罚上限的10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比较严厉的,就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上了这个黑名单,被公布出来的话,一些商业伙伴会因为违法者诚信度的降低,而放弃合作。

三、如何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答:《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如推广税控装置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等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

四、哪些情况由付款方开具发票?

答:发票一般都是用收款方开具,新办法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发票。一是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五、发票丢失、退货、折让怎么处理?

答:新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虚开发票最高可罚50万元

六、新办法加重了对虚开发票和代开发票的处罚力度。答:新办法规定,虚开发票和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发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假发票还要开 最少罚款多少?

答;新办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哪里鉴定发票真伪?

答:新办法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 鉴别,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通道。目前,消费者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者登录相关税务网站,通过输入发票号码、代码查询发票相关信息。

九、怎样举报发票违规行为?

答:新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消费者遇到不开发票、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开发票违规加价、制售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向主管税务局举报。

十、《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十一、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十二、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

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发票管理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十三、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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