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密度住宅规划设计要点(整理)_概念规划阶段设计要点
中国低密度住宅规划设计要点(整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概念规划阶段设计要点”。
中国低密度住宅规划设计要点
为使低密度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住宅产业商会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制订了《中国低密度住宅规划设计要点》,内容如下:1 总则
1.1 根据国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方针,为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贯彻实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住宅科技进步及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使低密度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带动工业化生产基地和配套生产厂的形成,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特制订本要点。1.2 低密度住宅的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的基本国策。1.3 低密度住宅的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对环境的破坏,与自然共存,创造美好的居住环境。
1.4 低密度住宅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5 低密度住宅的规划设计、建造及部品选用应符合《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的有关要求。
1.6 本要点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规划设计理念,总结国内外低密度住宅建设的经验,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为提高我国低密度住宅规划设计水平而提出的指导性意见。1.7 本要点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及空地率来界定低密度住宅,并将低密度住宅划分为高档独立式住宅(r1)、独立式住宅(r2)、双排式住宅(r3)和联排式住宅(r4)四种类型,以便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规划设计。
2 术 语
2.1 低密度住宅: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9,或者套密度不大于3.5(套/1000平方米),且层数在四层以下的住宅为低密度住宅。
2.2 套密度是指每1000平方米住栋总占地面积所拥有的住宅套数。
2.3 栋容积率(far)=住栋建筑面积/住栋占地面积。住栋占地面积是指本栋住宅所占基地界线以内的面积。
2.4 空地率(osr)=(住栋占地面积一住栋建筑基底面积)/住栋建筑面积。设置空地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住栋占地面积内有足够的空地。住栋建筑面积乘以空地率即为必须留下的空地。
2.5 自有空间(private space):住所附近只供居民自己使用的区域。
2.6 公共空间(public space):所有对公众开放的公有场地和设施。3 低密度住区规划
3.1 基本原则
3.1.1 低密度住区(下称“住区”)是住宅区规划和建设中的一种类型。住区规划应遵循住宅区规划的一般规定和原则。在合理利用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应配置相应的教育、文化、医疗、购物、休闲、交往等居住生活设施,满足居住者的需要,以创造舒适、方便、健康、宁静的居住生活环境。3.1.2 住区规划应坚持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达到与环境协调共生的要求。
3.1.3 低密度住区可以成为一个独立住区,也可以是集合式住区中一个相对完整的部分。
3.2 选址
3.2.1 住区的建设场址应选择在符合居住功能要求、市政设施配套或具备市政设施接口条件的地段,选择在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适宜于建设低密度住宅的城乡结合部、城市远郊区、卫星城以及中小城镇等地段,优先考虑利用废弃置换的土地,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耕地。
3.2.2 住区宜选择具有良好植被和小气候环境并适宜于建设的地段,必须离开地质复杂以及滑坡和洪水侵袭的地段,避免地质灾害。
3.2.3 住区必须避开或远离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地段。
3.2.4 住区应靠近城市轨道交通、快速道路等交通便捷的地段(地
区),所在地段应出行方便,与城市中心区及地区商业中心应有良好的通达性,但应避免交通、噪声等对住区的干扰。
3.3 规划布局
3.3.1 住区应依据其所在气候分区和地理位置,按照相关法规综合考虑住区的通风、日照、采光。
3.3.2 住区功能分区应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应完备,为居民提供教育、文化、医疗、购物、休闲、交往等设施、创造方便而舒适的居住条件。3.3.3 住区规划布局应结合地形、地貌,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和天然植被,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
3.3.4 住区用地不宜少于2.5公顷,或住宅总套数不宜少于50套,以形成相对完整的社区。
3.3.5 住区中的r1、r2、r3类住宅应为每户提供具有可作庭院绿化的独立的自有空间,r4类住宅的上层户也应有屋顶作为自由绿化平台。应保证住区有充分的公共休闲空间。
3.3.6 住区应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如独立式、双拼式、联排式住宅等)体现不同的规划布局特点。联排式住宅拼接长度不能超过60米或联拼8套。
3.3.7 应妥善协调住区内车行及步行的功能关系,应设置与公共绿化空间相结合的独立的步行空间,满足居住休憩的需要。
3.3.8 应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套密度、栋容积率及空地率。3.3.9 住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需要。
3.4 道路与交通
3.4.1 住区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有较好衔接,方便对外交通。住区内道路应分级明确,交通组织合理。
3.4.2 车行道路分级应按照顺畅、便捷、避免对居住活动形成干扰的原则以及住区规模确定,可分为2级(干道、宅前路)或3级(主干道、次干道、宅前路)。
3.4.3 住区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抗灾、避灾等要求。
3.4.4 道路设计应运用设计手段将机动车速度限制在时速15公里以内,以保证人车安全与居住环境的安宁,步行道应营造安全、舒适的人行交通环境。
3.4.5 为避免行车迂回或对居住活动的干扰,住区宜采用尽端路,尽端路最长不应超过120米。
3.4.6 独立式住宅的停车位不少于1.5车位/户(院内露天停车位按0.5车位计),双拼式住宅与联排式住宅停车位不少于1.0车位/户,并
应设置适量的访客停车位。路面停车位尽量靠近住宅后院或侧院。并应避免阻挡正门入口。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式车库时应解决废气的排放问题。露天停车位宜采用透水性铺装。
3.5 住宅群体
3.5.1 根据住宅类型确定住区规划的相关指标(如下表):
───────────────────────────────────代号住宅类型建筑面积栋容积率空地率套密度 建筑层数(平方米/套)(far)(osr)(套/1000(层)平方米)
───────────────────────────────────r1高档独立式住宅≥350≤0.35≥2.0≤1.0≤3r2独立式住宅200-350≤0.50≥1.5≤1.5≤3r3双拼式住宅180-260≤0.55≥1.2≤2.0≤3r4联排式住宅150-200≤0.75≥0.75≤3.5≤4───────────────────────────────────注①规模大于500平方米/套的住宅不在本要点范围内。
注②建筑层数是指地面以上的自然层。
注③如有公寓式住宅,其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低密度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层数不大于4层。
3.5.2 独立式住宅布局必须考虑前后庭院以及与两侧住宅的间距,住宅前院进深不宜小于7米,后院进深不宜小于10米,建筑离基地界线左右不宜小于3米,且住宅间距必须满足主要活动空间在当地大寒日连续2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3.5.3 混合式住区应分别考虑不同类别住宅区(如低密度住宅区和一般住宅区)的用地划分与群体组合。
3.6绿地与户外环境
3.6.1 公共绿地与广场应根据住区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并控制水体所占总绿地的比例;应为每个邻里和居住单位提供方便。
3.6.2 住区公共绿地率不宜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并尽可能结合地形地貌,水面应以人工湿地为主。
3.6.3 住区公共广场硬质铺装不应超过广场总面积的50%,广场应设置固定座椅和庭院照明。
3.6.4 住区绿地宜以草坪、灌木和乔木相结合的绿化模式为主,乔木(株)、灌木(株)、草坪(平方米)、绿地(平方米)的比例宜为1:6:20:30,即在30平方米绿地中宜按20平方米草坪、6株灌木和1株乔木混合配置。
3.6.5 住区公共绿地应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自有庭院绿化提倡个性化设计。
3.6.6 住区内必须设置道路照明,路灯高度不应大于3米,间距不应超过15米,必须采用节能灯。人行道路照明设置应避免炫光和直接照射室内或行人。
3.7 公共服务设施
3.7.1 应根据住区规模、住宅类型、物业管理和便民服务的需要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配置完善、布局合理,应提前或与住区建设同步
完成,并应避免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3.8 综合设施配套
3.8.l 住区应优先考虑节能型户式中央空调,供热、采暖应分户计量,应建立综合布线与卫星传输相结合的智能化系统。
3.8.2 住宅空调机组等所有户外设备必须做隐蔽设计,合理布置冷媒管线,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3.8.3 住区各类管线设置应进行综合规划,集中布置,住宅应设集中管井,便于管理和维修。
3.9 环境质量保障
3.9.1 应充分考虑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文化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3.9.2 提高住区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热环境质量,减少噪声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3.9.3 应采取有效的建筑节能措施,尽可能利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以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热环境。
3.9.4 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气候特点,制定水环境规划,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用水、环境绿化用水和娱乐景观用水;综合考虑节水、分质供水、雨水利用及水回用措施。
3.9.5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清运,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
3.9.6 住宅的安全防范应采取智能监控等措施,禁止在窗外安装防护栅栏。
3.9.7 住宅前院应尽量开敞,若设置围栏,以种植植物绿篱为宜。3.10 技术经济指标
3.10.l 住区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用地平衡表和综合技术经济指标。3.10.2 住区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要点3.5.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