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发票专用章_发票专用章更换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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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票专用章最新通知

长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税收服务科编号:***62

主题内容:

关于换制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编号:***6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应当进行更换。长春地区于2011年9月份开始更换了部分专用章,目前只为新办纳税人刻制总局要求样式的专用章,现开始全面更换,具体要求如下:

一、更换样式:

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规定的样式。

二、更换时间:

此项工作自2012年3月27日开始至2012年4月末结束。从2012年5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章。

三、承刻单位:

在公安机关备案,有资质刻章的单位都有资格承刻,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四、蓝色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不符的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更换。

五、在吉林省防伪中心刻制的红色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由吉林省防伪中心免费为纳税人更换。

六、换章所需资料

(一)请准备下列资料原件(公安机关查验)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正、副本;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二)请准备下列资料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存档)

1、介绍信(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

3、代码证副本;

4、税务登记副本;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经办人身份证。

七、换章流程

纳税人持第六项要求中的资料,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长春城区内的纳税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光明路,电话:88907417)办理换章审批手续,选择有资质的刻章单位刻制。

八、各征收局服务科应要求所有税收管理员通知到所有使用地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专用章进行更换。各局服务科应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

特此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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